兰州日报 03-28
《甘肃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条例》6月1日起施行 全链条监管严把饮用水“入口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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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月 27 日,省政府新闻办举行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有关情况介绍新闻发布会。记者了解到,《甘肃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 2025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条例》共六章四十五条,从立法目的和原则、供水卫生管理、涉水产品卫生管理、监督管理以及法律责任等方面,全面引导、推动、规范、保障群众用水安全和身体健康。

根据国家机构改革要求,《条例》明确由疾病预防控制部门负责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职责,并强化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住建、水行政等部门在生活饮用水卫生管理中的协同治理工作机制。对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科研机构、高等学校、企业或者其他组织和个人,开展研发和推广应用作出了规定。

《条例》对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等卫生要求进行全面规范,并对从水源水到龙头水全过程的卫生监督管理提出要求。对集中式供水单位、二次供水单位、管道分质供水单位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以及现制现售饮用水的生产经营者的责任予以明确和细化。对政府应当组织编制饮用水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供水单位和现制现售饮用水生产经营者应当制定本单位生活饮用水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方案以及应急处置等作出规定。对涉水产品生产经营者发现涉水产品存在安全隐患的处置措施进行规范和细化。

《条例》推动疾病预防控制、生态环境、住建、水行政等部门加强协作配合,建立健全信息共享和联合执法机制。建立了疾病预防控制、生态环境、住建、水行政等有关部门至少每季度向社会公开一次从水源水到末梢水的水质监测信息制度。对疾病预防控制部门发现生活饮用水水质异常,应当及时开展调查处置等作出规定。明确停止供水期间,应当提供必要的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生活饮用水。规定疾病预防控制部门应当建立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信用档案,并纳入社会信用体系,依法实施守信激励、失信惩戒。同时,依据相关上位法,对法律责任作出衔接规定。

兰州日报社全媒体记者 赵万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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