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月 31 日,贵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贵阳市交通委员会、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调整贵阳市城区道路停车泊位机动车停车收费标准的通知》:
云岩区、南明区、观山湖区发展改革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停车场主管部门,各相关经营者 :
为进一步加强道路停车泊位机动车停车收费管理,规范道路停车泊位机动车停车服务收费行为,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对贵阳市城区道路停车泊位机动车停车收费标准调整及相关规定通知如下 :
一、调整范围
本次道路停车泊位机动车停车收费标准及相关规定的调整范围为:云岩区、南明区、观山湖区。
二、车型划分
道路停车泊位机动车停车收费车型分为小型车、中大型车两类:
小型车:12 座 ( 含 12 座 ) 以下客车及 2.5 吨 ( 含 2.5 吨 ) 以下货车
中大型车:12 座以上客车及 2.5 吨以上、10 吨 ( 含 10 吨 ) 以下货车
三、区域划分
贵阳市城区道路停车泊位机动车停车收费区域分为三类:一类区域、二类区域、三类区域。
一类区域:南明区、云岩区由宝山路、解放路、浣纱路、枣山路、北京路合围成的区域 ( 含以上道路 ) 。
二类区域:云岩区、南明区除一类区域外的其他区域。
三类区域:观山湖区。
四、收费标准及计费单位
( 一 ) 道路停车泊位机动车停车收费标准
( 二 ) 道路停车泊位机动车停车收费计费单位
1. 道路停车泊位以 15 分钟为计费单位时长,不足一个收费单位时长的 , 按照一个收费单位时长计算。
2. 连续停车超过 7:00-20:00 时段 , 计收时段最高限价。
3. 在 20:00-7:00 时段内停车,实行计时和计次两种收费方式 , 按照就低原则计费。
4. 连续停放超过 24 小时的,每 24 小时按一天计收一次停放服务费 , 计收全天 ( 24 小时 ) 最高限价。
五、减免规定
( 一 ) 在道路停车泊位停放不超过 15 分钟。
( 二 ) 执行任务的军车、制式警车、消防车、抢险救灾车 , 执行紧急服务的救护车、市政设施维护维修车和殡葬车。
法律法规等对免收机动车停车收费有其他有关规定的 , 从其规定。
六、其他规定
按相关规定设置公示牌 , 其中包含停车服务收费的定价主体、收费主体、依据、标准、时段、方式、减免条件、举报投诉电话等内容。未设置公示牌或者公示牌设置不符合规定的 , 由停车场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 逾期不改正的 , 处以罚款。未按照公示牌的收费标准执行的 , 由市场监管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处置。
七、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 2025 年 9 月 1 日起执行。本通知适用于贵阳市云岩区、南明区、观山湖区道路停车泊位机动车停车收费管理。云岩区、南明区未在本次调整范围内的收费标准按《贵阳市物价局关于调整机动车占道临时停放服务收费的通知》 ( 筑价费〔2011〕7 号 ) 文件规定执行。《贵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贵阳市云岩区、南明区机动车占道临时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 筑发改收费〔2014〕347 号 ) 同时废止。
来源 贵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编辑 周欢 /编审 李枫 /签发 蒲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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