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9小时前
河南男子深夜野外钓鱼落水溺亡,家属起诉水利局索赔100万,法院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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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夜垂钓不幸溺亡,家属以河道管理者未设置安全保护设施及安全警示标识为由提起诉讼,法院将如何判决?

近日,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钓鱼溺水而亡引发的生命权纠纷案例。

资料图

2024 年 9 月 27 日 0 时许,小赵前往野外偏僻河道垂钓,在钓鱼的过程中小赵不慎落水溺亡。小赵溺亡位置系桥下方土堆旁的水沟。

小赵家属认为水利局在管理河道时存在重大过错,未在河道深坑周围树立警示标志,未采取措施将河道深坑填埋,故诉至法院,要求水利局赔偿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等各项费用共计 100 余万元。

水利局则认为,小赵深夜到偏僻地点钓鱼,自甘风险将自身置于危险之地,应由其自身承担全部责任,小赵溺亡与水利局没有因果关系,水利局不应承担责任。

水利局是否存在过错及与小赵的死亡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本案中,小赵溺亡的地点属于天然的开放式泄洪河道,水利局对于河道的管理职责是维护河堤稳固,保证水流顺利通过,保障河道行洪的安全,保护河道两侧人民群众在行洪时的生命财产安全,现行法律法规没有规定要求河道管理者在河道两侧设置安全保护设施及安全警示标识等安全保障措施,水利局在本案中不存在过错,小赵的死亡与水利局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水利局是否应承担侵权责任?

小赵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应该认识到深夜到天然河道钓鱼有溺亡的危险。成年人应当是自身安危的第一责任人,不能把自己的安危寄托在国家相关机构的无时无刻的提醒之下,户外活动应趋利避害,不随意进入非群众活动场所是每一个公民应自觉遵守的行为规范。本案事发地点系野外偏僻河道,有别于法律规定的相关主体具有安全保障义务的经营场所或公共场所,水利局对小赵溺亡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侵权责任。小赵自甘风险深夜到偏僻的天然河道进行垂钓活动,是其将自身置于危险境地,小赵的溺亡是自身存在过错导致的,应当自担后果。

综上,水利局对小赵溺亡不应承担侵权责任。法院判决驳回小赵家属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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