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子晚报 3小时前
《新闻女王》中被使用了AI形象的man姐和梁景仁,为何维权难?
index_new5.html
../../../zaker_core/zaker_tpl_static/wap/tpl_font3.html

 

近日,电视剧《新闻女王 2》热播,剧集中,女主角文慧心(man 姐)曾经工作过的 SNK 电视台在未经她和去世主播梁景仁同意的情况下,使用了他们的形象做成 AI 主播并且在电视台播报新闻,引起了很多讨论。电视剧中,代表 SNK 电视台的张家妍表示,香港没有法律提到肖像权,且文慧心与原单位签署的雇佣合同中曾提到,单位拥有节目内容、影音档著作权包括基于原素材、剪辑、翻译改写的权利,虽然没有列明不能使用其形象和声音制作 AI 主播,但是这些权利包含在著作权里了。那么事实真的如此吗?

浙江铁券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张永辉律师认为,中国香港没有像内地一样独立的肖像权法律概念,但这并不意味着香港不保护个人对其肖像的权益。香港的法律体系主要基于英国普通法,在香港,个人的肖像权益通常是通过其他相关法律领域来间接保护的,如隐私权、商标法、反假冒法以及《个人资料(私隐)条例》等。例如,根据《个人资料(私隐)条例》,个人的姓名或图像如果直接或间接与活着的个人相关,且能够从该数据中确定该个人的身份,那么这些数据就被视为个人资料。未经数据主体的明确和自愿同意,将个人资料用于与收集目的无关或不相符的新目的是被禁止的。

在内地,根据《民法典》原则,未经许可使用他人形象(包括面部、身形、声音等要素)制作 AI 主播,就可能构成肖像权侵权。剧中电视台未获文慧心和梁景仁同意,即便合同约定 AI 形象属于著作权,但肖像权与著作权分属不同权利范畴,需分别授权。若合同明确约定原作品片段剪辑的 AI 形象归属电视台,电视台可能享有相关著作权。但若使用超出合同范围(如未涵盖声音或新场景),仍可能侵权。对已去世主播梁景仁,其肖像权和著作权保护期限需根据香港《版权条例》确认,未经继承人许可使用可能违法。

另外,在主播离职后使用原形象及作品也有侵权风险,若劳动合同或协议明确约定在职期间创作的作品(包括形象、声音)归公司所有,离职后公司可继续使用。但若未明确约定,主播可主张肖像权或声音权侵权。即使作品属职务创作,主播仍可能对表演形象享有独立权利。例如,视频中主播的表演若具有独创性,可能构成单独作品,需双重授权(公司著作权 + 个人肖像权)。

那么,受害者在此类情况中存在怎么样的维权难点呢?张律师认为,中国香港尚未明确 AI 形象的法律定性,存在法律适用模糊性。另外,AI 合成技术易篡改证据,需专业鉴定证明侵权内容与原形象的关联性。例如,需比对声音频谱、图像细节等,成本较高。

若合同条款模糊(如 "AI 形象属于著作权 " 未界定具体使用方式),双方易对授权范围产生分歧,增加诉讼复杂度。综上,剧中行为存在侵权风险,维权需结合合同条款、技术取证及法律解释等多方面因素。因此也建议更多主播在签约相关单位时明确约定 AI 使用范围,并保留原始创作证据以备争议。

扬子晚报 / 紫牛新闻记者 张冰晶

宙世代

宙世代

ZAKER旗下Web3.0元宇宙平台

一起剪

一起剪

ZAKER旗下免费视频剪辑工具

相关文章
评论
没有更多评论了
取消

登录后才可以发布评论哦

打开小程序可以发布评论哦

12 我来说两句…
打开 ZAKER 参与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