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大河报记者了解到,四川一名男子因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禁用工具非法捕捞并获利 50 元,被法院法院审理查明,2025 年 10 月 18 日,被告人倪某在邻水县丰禾镇让水湖某河段使用真饵复钩钓鱼,被渔政工作人员巡查发现并查获,被告人倪某于 2025 年 9 月,将非法捕捞的鲢鱼等渔获物 4 千克出售给他人并获利 50 元。
经认定,倪某非法捕捞的渔获物 7 尾,其中鲢鱼 1 尾重 1.485 千克,鳙鱼 6 尾重 9.745 千克,合计重 11.23 千克。法院认为,被告人倪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禁用工具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我国《刑法》规定,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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