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观察报 2小时前
20年后,啤酒消费税征收学会“两头堵”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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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 杜涛

4 月 9 日,某大型啤酒公司税务总监组织团队,研究了国家税务总局于 4 月 1 日公布的《关于啤酒计征消费税有关问题的公告》(下称《公告》),重点梳理了其实操执行口径,并根据近一年销售数据测算了新政实施后的税负影响。

4 月 1 日,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公告》提出:" 啤酒生产企业(下称生产企业)销售的啤酒,应当以生产企业出厂价格与关联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孰高者作为确定消费税税额的标准,并依此确定该啤酒消费税单位税额。"

智方圆税务师事务所合伙人王冬生告诉经济观察报,《公告》实际是一份啤酒消费税 " 反避税 " 文件。对啤酒企业的影响,目前按照乙类啤酒缴纳消费税的产品,可能改按甲类啤酒纳税,消费税负担将增加,每吨多缴 30 元的消费税。

这是 2002 年以来,国家税务总局对啤酒消费税的首次调整。王冬生推测,计税依据调整的原因可能有两个:一是现实中,行业确实长期存在避税情况;二是近年来税收压力较大,需要采取各种措施,保证税收收入。

该总监判断,消费税税负上升将直接影响企业的利润总额,主要集中在中低端产品。具体取决于企业销量结构与产品定价,预计部分产品的吨酒消费税税负可能提高 30 元(不含附加税)。

该总监对经济观察报表示:" 大家充分理解新政旨在规范关联交易、防范避税的初衷,但建议税务机关在制定政策时更全面兼顾啤酒企业产销一体的实际经营特点,对正常的经营行为不应有额外的政策压制。我们公司的税务团队计划将该问题通过合规渠道向税务部门反馈。"

政策变化

此次《公告》主要调整了啤酒消费税的计税依据,从 " 仅以生产企业对外销售价格判定单位税额(关联销售以关联企业对外销售价格)",改为 " 以生产企业出厂价格与关联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孰高者判定单位税额 "。《公告》解读中提到,出厂价格和对外销售价格,是按牌号、规格分别计算的加权平均价格,举例说明如下:

某啤酒生产企业 2026 年 4 月向关联销售单位销售了三批次 A 款啤酒,销售额分别为 120 万元、160 万元和 280 万元,销售数量分别为 340 吨、510 吨和 850 吨,因此,A 款啤酒的加权平均出厂价格=(1200000+1600000+2800000)/(340+510+850)=3294 元 / 吨。

上述啤酒生产企业的 3 个关联销售单位 2026 年 4 月均对外销售了 A 款啤酒,销售额分别为 100 万元、150 万元和 240 万元,销售数量分别为 385 吨、580 吨和 880 吨。因此,A 款啤酒的加权平均对外销售价格=(1000000+1500000+2400000)/(385+580+880)=2656 元 / 吨。

按照《公告》第一条的规定,啤酒生产企业销售的啤酒,应当以生产企业出厂价格与关联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孰高者作为确定消费税税额的标准,并依此确定该啤酒消费税单位税额。由于 A 款啤酒的出厂价格高于对外销售价格,因此应以出厂价格(3294 元 / 吨)作为计税标准,按甲类啤酒(3000 元 / 吨以上)征收消费税,单位税额为 250 元 / 吨。

此前,啤酒消费税征收实行从量定额征收,根据生产企业每吨啤酒出厂价判定适用单位税额,出厂价 3000 元 / 吨及以上(" 甲类啤酒 "),适用 250 元 / 吨单位税额;出厂价 3000 元 / 吨以下(" 乙类啤酒 "),适用 220 元 / 吨单位税额。

由此,部分啤酒企业通过将啤酒低价卖给关联销售单位,使出厂价低于每吨 3000 元,从而适用更低的消费税税率;而关联销售单位再以正常啤酒价格对外批发销售。

2002 年,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啤酒计征消费税有关问题的批复》(下称 "166 号文 ")规定,对啤酒生产企业销售的啤酒,不得以向其关联企业的啤酒销售公司销售的价格作为确定消费税税额的标准,而应当以其关联企业的啤酒销售公司对外的销售价格(含包装物及包装物押金)作为确定消费税税额的标准,并依此确定该啤酒消费税单位税额。

一位财税专家表示,近年来,啤酒行业竞争不断加剧,销售公司因市场竞争激烈、" 平销返利 " 等因素,出现对外销售价格低于进价(即生产企业出厂价)的情形。从行业健康发展的角度来看,也需要对税收政策作出调整。

上述财务总监表示,这一规定本身是基于合理的商业模式,但如果啤酒生产企业通过不合理的关联定价方式,先高价卖给关联销售公司,再由销售公司低价对外销售,就可能出现人为操控、少缴消费税的情况。《公告》中 " 以生产企业出厂价格与关联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孰高者判定单位税额 " 的规定,封堵了上述避税模式。

影响

166 号文已经施行 20 年,啤酒企业早已适应这一征税规则,《公告》出台必然会对行业产生较大影响。

上述财务总监认为,啤酒消费税单位税额判定依据,由仅依据对外售价调整为按出厂价与关联对外售价孰高确定,部分产品的单位税额将从 220 元 / 吨升至 250 元 / 吨,每吨需多交 30 元消费税。

他说,虽然《公告》旨在规范关联交易中的倒挂行为,但根据文件所列示的公式,影响面会进一步扩大。

例如:某类啤酒生产企业当月卖出 100 吨啤酒,其中 99 吨自行对外销售,1 吨售给关联方,销售价格均为 2800 元 / 吨。当月关联方对外销售 1 吨啤酒,售价为 3000 元 / 吨。新规下,由于关联方对外售价 3000 元 / 吨高于企业当月出厂均价 2800 元 / 吨,企业需将当月 100 吨销量全部按甲类啤酒计税,按 250 元 / 吨单位税额缴税。

在此情况下,实际甲类啤酒的销量仅占当月总销量 1%。从商业合理性上看,不同地区市场的啤酒定价存在差异,上述情形确实可能出现。一旦出现,企业的税负将与实际销售严重不匹配。

该财务总监表示,新政策在啤酒消费税征管领域建立了关联交易反避税机制,有效遏制部分不合规企业通过抬高关联交易价格操控利润、规避消费税。但政策未充分兼顾产销一体企业的经营特点,可能存在 " 误伤 "。比如,新政中的 " 孰高法 " 应仅适用关联交易部分的定价,取价后不应直接适用于所有销量,或与非关联销量加权平均计算最终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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