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视新闻 7小时前
骑手日扣3元保费,猝死后理赔被拒?法院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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骑手田先生每天开单前会通过外卖平台 App 投保一份 3 元的意外险,保费由平台在其报酬中自动扣除。然而,当田先生在出租屋内猝死后,家属申请理赔却遭到拒绝,保险公司给出的理由是 " 事故发生于非工作时间地点,且投保人为平台而非骑手本人 "。

近日,北京金融法院作为典型案例发布的这起保险理赔案引发社会关注。骑手权益究竟该如何有效保障?又该怎样杜绝 " 形式投保、实质免责 " 的投机行为?

2022 年 3 月 22 日," 众包骑手 " 田先生在出租屋内被发现死亡,经公安机关认定为猝死,排除刑事案件。

田先生的手机投保记录显示,他每天开单前会通过外卖平台 App 投保一份 3 元的意外险,保费由系统自动在报酬中扣收。

北京金融法院立案庭法官助理石雨冰介绍:" 他的手机号账单显示,2022 年 3 月 20 日 9 时 25 分至 14 时 34 分共发生主叫通话 21 次。跑单记录显示,他早上 9 时 05 分接单,下午 14 时 35 分后再无新增记录。此前,他每天完成订单 50 单左右。"

田先生属于 " 众包骑手 ",日常通过在线平台或手机应用,以自由职业者身份承接配送任务,报酬按完成的订单数量或配送里程数核算,而非固定薪资和雇佣权益。

他每天开单前花 3 元买的这份意外险,是他为数不多的权益保障。田先生去世后,他的法定继承人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

石雨冰介绍,案涉保险单显示,2022 年 3 月 20 日,平台合作商作为投保人,在某保险公司处投保了众包骑手意外险,保费 3 元,被保险人为田先生和平台合作商,受益人为田先生及法定受益人,中介机构为该保险公司的经纪公司,保险期自当天 9 时 6 分至次日 1 时 30 分。保障项目中,猝死保险金额为每人 60 万元。猝死保险金条款载明:"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身体急性症状发生后即刻或 48 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

保险公司拒绝理赔,理由是,田先生被发现死亡时间不在工作期间,地点也不在工作岗位,其死亡与案涉保险无关;同时,保险经纪公司代表平台合作商投保,保险公司已就相关保险条款向保险经纪公司进行了提示说明。

一审法院判决保险公司给付田先生的法定受益人保险金 60 万元。保险公司不服,提出上诉。

北京金融法院在二审中,对复杂的合同文本和多层投保关系逐一厘清。

案件核心争议首先指向:到底谁才是真正的投保人?

主审此案的北京金融法院法官王思思分析,经法院查明,3 元保费实际来源于田先生的配送报酬,投保操作由他本人完成,保险权益也明确归田先生享有。" 虽然名义上由平台合作商或保险经纪公司代投,但田先生才是法律意义上的实际投保人。"

核心争议二:保险公司是否尽到 " 提示说明义务 "?

保险公司强调,此前已就相关保险条款向保险经纪公司进行了提示说明。对此,王思思认为,保险公司仅向经纪公司作出条款提示说明,却没有直接对骑手本人履行过免责条款的明确说明义务,造成名义投保人与实际权益人严重错位。因此,不能仅依据保险公司向保险经纪公司进行了提示说明,就认定保险公司向实际投保人,也就是骑手完整、适当地履行了提示说明义务。

核心争议三:骑手在出租屋内休息时猝死,能否机械地认定为 " 非工作状态 "?

涉案保险合同中写明,"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身体急性症状发生后即刻或 48 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 ",方可赔付保险金 60 万元。但是,众包骑手的工作特点是 " 随时上线、随时下线 ",田先生在出租屋内休息时猝死,能否机械地认定为 " 非工作状态 "?

北京金融法院立案庭副庭长郝笛分析,保险公司将 " 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 " 作为赔付猝死保险金的前提条件,实质上是对保险保障范围进行了限缩,加重了骑手责任,应认定为隐性免责条款。由于投保时保险公司未对该类条款履行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相关约定依法不产生法律效力。

最终,北京金融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保险公司已经给付田先生的法定受益人保险金 60 万元。

商业保险作为社会保险的有效延伸,成为新业态劳动者职业伤害保障的重要补充工具,可一旦出现 " 形式投保、实质免责 " 的投机行为,最终只会让劳动者的保险权益 " 空心化 "。

郝笛认为,既然是为 " 众包骑手 " 这一特殊群体设计的保险产品,保障对象就应该是骑手本人的人身权益,而非绑定特定平台的订单利益,不能随意限缩保险保障范围。保险合同不是平台和保险公司的 " 免责盾牌 ",劳动者的实质权益才是法律保护的终极目标。

北京金融法院副院长宋毅介绍,该院已将 " 依法审理涉新就业形态职业伤害保险等金融案件,强化司法指引,为快递员、外卖骑手、网约车司机等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增加‘一份保障’ " 写入了法院 " 十五五 " 时期加强金融审判能力建设、服务保障首都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多部门制定的《新就业形态人员职业伤害保障办法(试行)》规划,2026 年,新就业形态人员职业伤害保障试点范围将扩大到全国所有省份,并将出行、即时配送、同城货运三个行业的平台企业总体纳入,新业态劳动者的权益保障将进一步加强。

本文来源:央视新闻微信公众号(ID:cctvnewscenter)综合中国之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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