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雷达财经出品 文 | 苏静 编 | 深海
4 月 17 日,市场监管总局依法对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拼多多)、上海拉扎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原饿了么,现淘宝闪购)、北京抖音科技有限公司(抖音)、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淘宝)、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天猫)等 7 家电商平台 " 幽灵外卖 " 系列案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 7 家电商平台改正违法行为,暂停新增蛋糕店铺 3 至 9 个月不等,并处以罚没款共计 35.97 亿元。
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对 7 家平台企业法定代表人和食品安全总监合计处以罚款 1968.74 万元。
经查,上述 7 家电商平台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许可证审核把关不严,未依法履行资质审查义务;与转单平台签订合作协议,明知或应知转单行为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但未采取必要措施;7 家电商平台法定代表人和食品安全总监,负有食品安全管理责任,但未全面履行有关岗位职责。上述行为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
案件启动调查后,市场监管总局第一时间责成电商平台立行立改,7 家电商平台均已下架未经审核的有关 " 幽灵店铺 ",停止与相关转单平台的餐饮转单合作。
雷达财经注意到,拼多多被罚金额超 15 亿,被罚金额靠前,阿里系被罚公司最多。

拼多多被罚金额靠前
雷达财经注意到,多份罚单和拼多多有关。
国市监处罚〔2026〕22 号显示,拼多多平台内裱花蛋糕经营者中,4522 家未上传食品经营许可证;4941 家上传的食品经营许可证的许可范围不含裱花蛋糕。当事人未依法对上述 9463 家食品经营者履行资质审查义务,致使其进入平台开展食品经营活动。
当事人未依法履行资质审查义务的违法行为,涉及店铺 9463 家,产生的交易额共计 97089306.49 元,平台从上述店铺取得的违法所得合计 5841558.67 元。
另查明,重庆百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和宣城市梦晟花卉有限公司(以下称转单平台)作为服务商入驻当事人平台,提供转单服务。当事人授权转单平台订单信息查询、物流发货、批量数据解密等权限,使其可通过 API 接口调用订单数据,帮助使用上述转单平台的商家(以下称转单店铺)实现 " 一键转单 " 功能,即允许转单店铺将消费者订单转交其他食品经营者加工制作。
餐饮食品消费具有特殊性,消费者基于对特定店铺的品牌信誉、制作特点、卫生条件等信任而选择下单。《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四项规定 " 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加工制作餐饮食品,不得委托其他食品经营者加工制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十七条规定 " 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全面、真实、准确、及时地披露商品或者服务信息,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但转单店铺在未告知消费者的情况下违规转单违反上述规定,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等合法权益。当事人作为电商平台,与上述两家转单平台签订合作协议,明知或应知转单行为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但未采取必要措施。
2026 年 4 月 8 日,市场监管总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国市监罚告〔2026〕20 号),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市场监管总局提出陈述、申辩,未要求听证。
市场监管总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 没收违法所得 5850222.91 元;
2. 对当事人未依法履行资质审查义务的行为罚款 1514080000 元;
3. 对当事人对平台内经营者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行为罚款 2000000 元;
罚没合计:1521930222.91 元(壹拾伍亿贰仟壹佰玖拾叁万零贰佰贰拾贰元玖角壹分)
4. 责令当事人暂停新增蛋糕(预包装除外)店铺 9 个月。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本行政处罚决定书,携缴款码(略)到 17 家中央财政非税收入收缴代理银行(工、农、中、建、交、中信、光大、招商、邮储、华夏、平安、兴业、民生、广发、浙商、浦发、江苏)任一银行网点或者网上银行缴纳罚款。
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市场监管总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当事人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国市监处罚〔2026〕23 号显示,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存在未依法履行资质审查义务的违法行为,市场监管总局于 2025 年 12 月 8 日依法立案调查。
2026 年 4 月 8 日,市场监管总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国市监罚告〔2026〕21 号),告知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市场监管总局提出陈述、申辩,未要求听证。
综合当事人的岗位职责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一款 "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等单位有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违法情形,除依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给予处罚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 1 倍以上 10 倍以下罚款:......(二)违法行为性质恶劣 " 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罚款 6937295.46 元(陆佰玖拾叁万柒仟贰佰玖拾伍元肆角陆分)。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本行政处罚决定书,携缴款码(略)到 17 家中央财政非税收入收缴代理银行(工、农、中、建、交、中信、光大、招商、邮储、华夏、平安、兴业、民生、广发、浙商、浦发、江苏)任一银行网点或者网上银行缴纳罚款。
国市监处罚〔2026〕24 号显示,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存在未依法履行资质审查义务的违法行为,持续时间长、涉及店铺多、影响范围广、存在较高的食品安全风险,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 " 违法行为性质恶劣 " 情形。
综合当事人的岗位职责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一款 "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等单位有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违法情形,除依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给予处罚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 1 倍以上 10 倍以下罚款:......(二)违法行为性质恶劣 " 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罚款 2658400.5 元(贰佰陆拾伍万捌仟肆佰元伍角)。

阿里系多家公司被罚
值得关注的是,阿里系被罚公司数量最多。
国市监处罚〔2026〕13 号显示,当事人系 " 饿了么(淘宝闪购)" 平台的经营主体,其平台内食品经营者中,5908 家未取得有效食品经营许可;124 家食品经营许可证已注销;103 家食品经营许可证已过期;194 家冒用他人食品经营许可证。当事人未依法对上述 6329 家食品经营者履行资质审查义务,致使其进入平台开展食品经营活动。
另查明,重庆转单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和安徽梦馨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称转单平台)作为服务商入驻当事人平台,提供转单服务。当事人授权转单平台订单信息查询和物流发货权限,使其可通过 API 接口调用订单数据,帮助使用上述转单平台的商家(以下称转单店铺)实现 " 一键转单 " 功能,即允许转单店铺将消费者订单转交其他食品经营者加工制作。
转单店铺在未告知消费者的情况下违规转单违反上述规定,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等合法权益。当事人作为电商平台,与上述两家转单平台签订合作协议,明知或应知转单行为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但未采取必要措施。
当事人对平台内经营者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的违法行为,在剔除与上述未依法履行资质审查义务的 6329 家店铺重合的部分后,剩余 3754 家转单店铺。经去重核算,当事人从 3754 家转单店铺中获取的违法所得合计为 3541787.84 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ICP 备案、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备案;授权委托书、现场笔录、询问笔录、相关人员身份证明文件;入驻商家资质审核及管理制度、代购业务管理规范、代购合作商管理规则;当事人与转单平台合作合同;当事人提交以及执法人员提取的电子数据;审计报告等证据。
经综合裁量,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 没收违法所得 23088323.12 元;
2. 对当事人未依法履行资质审查义务的行为罚款 533360000 元;
3. 对当事人对平台内经营者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的行为罚款 2000000 元;
罚没合计:558448323.12 元(伍亿伍仟捌佰肆拾肆万捌仟叁佰贰拾叁元壹角贰分)
4. 责令当事人暂停新增蛋糕(预包装除外)店铺 6 个月。
国市监处罚〔2026〕14 号显示,上海拉扎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淘宝闪购)存在未依法履行资质审查义务的违法行为,被罚款 1220000 元(壹佰贰拾贰万元整)。
国市监处罚〔2026〕15 号显示,上海拉扎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存在未依法履行资质审查义务的违法行为,被处罚款 985279.38 元(玖拾捌万伍仟贰佰柒拾玖元叁角捌分)。
国市监处罚〔2026〕16 号显示,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未依法履行资质审查义务的违法行为,涉及店铺 881 家,产生的交易额共计 63966620.99 元,平台从上述店铺取得的违法所得合计为 848227.08 元。
公司被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 没收违法所得 925299.81 元;
2. 对当事人未依法履行资质审查义务的行为罚款 44050000 元;
3. 对当事人对平台内经营者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的行为罚款 2000000 元;
罚没合计:46975299.81 元(肆仟陆佰玖拾柒万伍仟贰佰玖拾玖元捌角壹分)
4. 责令当事人暂停新增蛋糕(预包装除外)店铺 3 个月。
国市监处罚〔2026〕17 号显示,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存在未依法履行资质审查义务的违法行为,被罚款 510127 元(伍拾壹万零壹佰贰拾柒元整)。
国市监处罚〔2026〕18 号显示,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存在未依法履行资质审查义务的违法行为,被处罚款 276484.46 元(贰拾柒万陆仟肆佰捌拾肆元肆角陆分)。
国市监处罚〔2026〕19 号显示,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旗下天猫平台裱花蛋糕经营者中,49 家在入驻时未上传食品经营许可证;207 家仅上传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凭证或上传的食品经营许可证的许可范围不含裱花蛋糕。当事人未依法对上述 256 家食品经营者履行资质审查义务,致使其进入平台开展食品经营活动。
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被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 没收违法所得 4142839.48 元;
2. 对当事人对平台内经营者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的行为罚款 2000000 元;
3. 对当事人未依法履行资质审查义务的行为罚款 25600000 元;
罚没合计:31742839.48 元(叁仟壹佰柒拾肆万贰仟捌佰叁拾玖元肆角捌分)
4. 责令当事人暂停新增蛋糕(预包装除外)店铺 6 个月。
国市监处罚〔2026〕20 号显示,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存在未依法履行资质审查义务的违法行为,被处罚款 1434598 元(壹佰肆拾叁万肆仟伍佰玖拾捌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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