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财经 5小时前
个税征收“穿透”海外信托?专家称有法可依,居民个人应就全球所得履行纳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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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关于中国税务部门正对海外信托征税的消息引起关注和讨论,底层持有境内资产的离岸信托据称是重点监管对象,且已有上海、江苏、深圳等地税务部门 " 出手 "。

多位服务于跨境财富规划的机构人士向第一财经记者证实了离岸信托被要求申报纳税的情况。据记者了解,在全球征税有法可依且实施条件逐渐完善的背景下,规范居民境外所得申报纳税行为,是我国税务部门在研究推进的重点工作。不过,信托结构相对复杂,如何征税、向谁征税、何时征税,在实务中需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可以明确的是,对于我国居民个人,需要就其全球所得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这也就包括如果在境外取得了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应税所得,需要进行申报缴税,比如财产转让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等。

海外信托被征税不突然

过去很长一段时间以来,离岸信托是高净值人群尤其是香港上市内地企业(包括红筹企业)股东热衷的投资架构,背后一大原因正是其在税务层面存在监管难点。

而上述消息引起关注的另一个大背景是,随着 CRS(共同报告标准)朝着更深、更广的维度落实,加上我国跨境投资监控尤其逃避税行为监测的技术进步,全球征税的执行力度明显加大。去年以来,不少投资港美股的内地税务居民申报补税,引起广泛关注。(详见炒港美股要交 20% 个税?今年补税通知密集,境外收入征税法律层面并不 " 突然 ")

一位来自离岸财富规划综合服务机构的香港执业会计师表示:" 过去那些用离岸信托结构持有上市公司股份、上市后用信托变现且不在内地缴纳个税的操作,早就引起了内地税务部门的注意,并开始一一排查。"

多位机构人士表示,不同于 " 锁定 " 一般存在境外所得的内地税务居民主要依赖 CRS 传回的数据,税务部门核查离岸信托所有人可以先通过海外上市公司信息层层摸排,因为过去境外信托受托人在税务信息报送方面并不严格执行 CRS 要求,CRS 信息数据现阶段则起到辅助作用。

海邦国际顾问集团高级副总裁、知名国际税法专家王文星告诉记者:" 这个不算突然,但最近很多人在咨询该怎么办。"

居民个人应就全球所得履行纳税义务

相较于境内信托,离岸信托在架构设计、适用法律等方面更为复杂,过去常被高净值人群作为兼顾财富传承、风险隔离、税务筹划等多目标的重要选项。

西南财经大学教授汤继强表示,设立家族信托需要将相关财产转移至受托人的名下,该信托财产具有独立性,在办理财产转让过户时应交付。根据交付的财产类别,按照 " 财产转让所得 " 的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对于因运用管理信托财产而取得的相关收益,如果是股息、红利所得,按照 "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 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这也意味着,依据《个人所得税法》相关规定,居民个人应就全球所得履行纳税义务,海外信托会触发个人所得税的申报条件。" 汤继强说。

高朋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周学腾强调,海外信托对应的个税税目与税率,核心是根据信托底层资产的收益性质来界定,其中信托底层股权、债权产生的股息、利息收益,以及底层资产处置产生的转让收益,绝大多数情况下按 "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 财产转让所得 " 税目缴纳。

" 穿透 " 有何依据?会否导致信托被 " 击穿 "?

面对离岸信托被部分高净值人群作为跨境避税的工具,市场关心的核心问题在于,信托架构会否被 " 穿透 " ——即应税收入对应的是信托收益分配时的收益,还是包括未分配的所有收益。

一个重要背景是,部分 H 股或红筹股股东利用信托架构在离岸主体中滞留利润、不做分配,以此规避境内的纳税义务。

上述市场消息称,已有多地税务部门要求部分离岸信托所有者申报信托框架下相关的财务信息,包括股息收入和股份处置产生的投资收益。对于这部分投资收益,个别地区已明确征税 20% 并处以罚款。

在周学腾看来,这一方面是我国近年来持续强化高净值人群跨境所得征管,严格落实居民个人全球征税原则,维护税收公平的体现;另一方面是 CRS 信息交换的常态化彻底打破了海外资产的信息壁垒,成为跨境税收征管的核心抓手。同时,这也是我国落实国际反避税监管要求,打击利用离岸信托规避境内纳税义务行为的必然举措。

周学腾告诉记者,目前我国对离岸信托征税的核心法律依据主要是《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其中,《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明确了居民个人的全球所得纳税义务,个人即使加入外籍,其离岸信托资产及收益主要来自我国境内的,根据 " 经济利益关系 " 仍为我国税收居民,应就离岸信托收益向我国缴税。当然,我国针对离岸信托税收政策的确没有专门的单行法规或文件,相关具体规定尚有细化空间。

周学腾说,实操中离岸信托大多通过多层离岸壳公司持有底层资产,委托人作为中国税务居民,往往对信托及底层离岸主体形成实质控制,税务机关可据此直接征税。

记者注意到,国家税务总局在 2025 年 3 月底公布的《税收征管法》(修订征求意见稿)也已将反避税主体从企业延伸至自然人。其中明确,纳税人实施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减少、免除、推迟缴纳税款,或者增加、提前退还税款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

那么,税务机关穿透信托架构直接要求信托所有者就符合条件的底层资产收益进行申报,是否意味着信托被 " 击穿 " 或信托制度失灵?

王文星指出,当下中国税务机关依据穿透征管思路,是对信托避税行为基于实质课税原则和反避税规则,就纳税义务主体与应税所得归属作出的认定。

周学腾也强调,信托的民事法律效力与税收征管行为分属完全不同的法律部门调整,税务机关的穿透征管既不会否定信托本身的民事法律关系,也不会导致信托财产隔离、存续等核心民事效力的丧失,二者不能混为一谈。

( 本文来自第一财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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