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进一步加强市直管公有房产管理服务,规范租金收取行为,近日,哈尔滨市住建局发布了《关于公开征求⟨关于加强哈尔滨市直管公有房产租赁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意见的公告》。根据哈市住建局、国资委、发改委等联合起草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哈市将全面规范市直管公有房产租赁管理,其中,公有住宅按使用面积整套计租,平均租金为 1.44 元 / 平方米 / 月;公有非住宅租金按建筑面积整套计租,办公用房 2.54 元 / 平方米 / 月、工商用房 5.66 元 / 平方米 / 月,同时对合同管理、用途监管、房产出售等作出细化规定。
全流程闭环管控规范公有房产租赁
《通知》提出,哈市公有房产管理单位须制定统一制式租赁合同文本,依据房屋实际使用用途与承租人签订书面合同,清晰界定双方权利义务,从源头筑牢租赁行为规范根基。针对房屋用途变更管理,建立常态化使用情况核查机制,承租人如需改变房屋用途,必须及时报备,经相关部门重新核定租金标准并变更合同条款后,方可实施,确保房产租赁管理与实际使用情况精准匹配。
在服务保障与档案管理方面,《通知》指出,将加快推进公有房产规范化管理建设,要求管理单位建立健全房产档案与管理服务台账,完善信息化管理系统,为承租人办理使用权转让、租金缴纳、房屋报修等业务提供便捷高效服务,提升便民服务水平。同时,明确承租人权责,承租期间水、电、气、通讯、物业、供热等相关费用由房屋实际使用人承担。针对已改变用途公有住房出售事宜,严格设定办理条件,需满足公有住房性质、恢复原居住用途、注销非居住用途工商登记、结清原用途租金,且未列入禁止出售情形,才可以按照公有住房出售政策办理相关手续。
分类精准定价破解租金收取乱象
《通知》还对哈市公有住宅、非住宅房产租金核算作出明确细化规定,实现分类定价、精准计费,杜绝租金收取随意性,保障国有资产收益合规。
其中,公有住宅租金标准按使用面积整套计租,公有住宅是指设计用途为住宅并由承租人用于居住的公有房产,适用于公有住宅租金标准,由公有房产管理单位根据房屋结构、地面、内墙、顶棚、门窗的不同质量和完好程度等因素综合计租,平均租金标准为 1.44 元 / 平方米 / 月。
公有非住宅租金标准按建筑面积整套计租,根据房屋的结构、用途及坐落的不同,分为办公用房租金标准、工商用房租金标准、议价租金标准。
其中,办公用房是指政府机关、部门、国有企事业单位仅用于办公用途的公有非住宅房屋,适用于办公用房租金标准,由公有房产管理单位根据房屋类别不同分别计租,平均租金标准为 2.54 元 / 平方米 / 月。核算时,按 " 月租金 = 租金标准 × 建筑面积 " 直接计算。
工商用房是指承租人将公有房产用于生产经营的非居住用途的公有非住宅房屋,根据房屋坐落、使用状态分别执行工商用房租金标准或议价租金标准。工商用房租金标准由公有房产管理单位在按房屋类别计算标准租金的基础上,根据承租房产环境效益、房屋结构震动,腐蚀程度,向承租人分别加收环境率、震动率、腐蚀率。加收三率的范围参照《关于贯彻省建委、省物价局 < 关于统一调整全省城镇工商用房租金标准的通知 > 的通知》(哈房字 ( 89 ) 36 号)执行。
工商用房以及实际用途由居住改为非居住的公有房产,承租人用于自营的,适用于工商用房租金标准,房屋处于空置状态的,不加收环境率、震动率、腐蚀率,平均租金标准为 5.66 元 / 平方米 / 月。
此外,对于议价租金标准由公有房产管理单位根据行业分类、房屋质量、房屋类别和房屋坐落四项因素综合计租。工商用房和使用用途由居住改为非居住的房产,其房屋坐落于特等商业街道(含自营)或用于转租的,适用于议价租金标准。
目前,该《通知》(征求意见稿)已开始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公众可于 14 日起 10 日内将有关意见发送至电子邮箱:hrbzjjbzc@163.com。
特等商业街道范围为:
中央大街、西十二道街、石头道街、靖宇大街(景阳街至七道街段)、南头道街;果戈里大街(邮政街至花园街段)、东大直街(博物馆广场至吉林街段)、建设街(花园街至民益街段)。

来源:哈尔滨新闻网
记者:刘述波
编辑 / 初审:刘奕萱
复审:王履臻
终审:徐光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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