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视新闻 1小时前
装修合同说好“一口价”,开工前要加钱?法院如何判定
index_new5.html
../../../zaker_core/zaker_tpl_static/wap/tpl_renwen1.html

 

装修合同 " 一口价 " 中途加价合理吗?罗女士在广西宾阳买了一套新房,她和装修公司谈好的是一口价装修,也就是说双方约定好了固定总价。之后罗女士先行支付了 5 万元。可就在动工前,装修公司突然提出要加价,双方协商不成,罗女士将装修公司诉至法院。

约定好装修总价

开工前装修公司要加价

" 一口价 " 的装修价格,能说涨就涨吗?罗女士的钱可以退还吗?

2022 年,罗女士在广西宾阳某小区购买了一套四室两厅的期房,两年后正式交付。几番对比后,她选中了一家装修公司,双方约定以 197900 元的价格进行房屋的装饰装修工程。为了锁定两年内材料不涨价的优惠,罗女士在签约当日向装修公司交付了 5 万元。2024 年,房屋交付后,装修公司为罗女士家进行了房屋装修设计,可就在动工前,装修公司提出了加价。

宾阳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一庭副庭长 周玲艳:装修公司认为实测的房屋面积比合同约定的实测面积增加,同时相应的定制木柜的面积增加,所以提出了加价,约 26000 元。

双方始终无法协商一致。对于装修公司中途加价的行为,原告罗女士表示无法接受,请求法院判令解除装修合同,并且要求被告装修公司退回先前交付的 5 万元。

被告方认为,装修公司并不是平白无故要加价,合同中已写明房屋工程的装饰装修面积为 120 平方米,同时,括号内特别强调了 " 以现场实测为准 "。而在实际测量中,罗女士家的房屋面积实际为 130 平方米,面积增大了,所用的装修成本也就相应增加了。

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主要是以房屋面积增加所提的加价,而不是项目增加加价。

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面积变大了,柜子面积比之前多了,合同外增加项目肯定是要加价。

在案件开庭前,罗女士认为房屋装修加价的事,双方一直无法谈拢,由于着急入住,她就找了其他的装修公司继续进行装修。针对这一情况,被告方当庭提出反诉,主张罗女士擅自将房屋交由其他装修公司进行施工,构成违约,应当支付违约金。

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目前来看合同是不能履行的,我们认为合同不能履行的责任在原告,因为她擅自在双方合同未解除的情况下,自己单方面装修了,构成根本违约。按照双方签订的合同,她应当向被告支付违约金 39580 元。

宾阳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一庭副庭长 周玲艳:被告认为原告存在违约行为,不同意退回合同价款的 20%,也就是 39580 元,被告只同意退回剩余部分。

装修公司要求赔违约金

违约责任究竟在谁

在法庭上,双方就罗女士究竟该不该交付这笔违约金再次展开争论。那么,签订合同的装修 " 一口价 ",到底能不能中途加价?违约责任究竟在谁?法院会如何认定呢?

争议焦点一:装修公司的加价行为是否合理?

宾阳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一庭副庭长 周玲艳:双方合同约定的面积是 120 平方米,但是双方是没有进行实地测量的。根据庭审的陈述,双方都认可房屋的实际面积比合同载明的面积要大,大概是 130 平方米。

虽然房子实测面积确实比合同约定的面积要大,但是原告方认为,合同中并没有对每平方米的装修单价作出约定,因此装修价格没有调整的空间,也就是原告罗女士所说的 " 一口价 "。而被告方则认为,合同中已经写明了房屋工程的装饰装修面积 " 以现场实测为准 ",既然现在实测面积增加了,那么装修的价格就应该相应上涨。

宾阳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一庭副庭长 周玲艳:我们认为装修公司作为专业的装修机构,是装修价格的定制方,对于影响装修价格的关键数据,在合同签订前要予以核实。本案被告在未经核实装修面积的情况下,将固定价款写入合同,就应当受到合同价格的约束。所以说法院认为被告提出加价的行为是不合理的。

争议焦点二:客户是否应当支付违约金?

法院认为,对于这一问题,首先应该厘清违约责任在哪一方。

宾阳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一庭副庭长 周玲艳:原告认为无法接受加价行为,又急着入住,所以将房屋交付给他人装修。法院认为由于被告擅自加价构成了违约,导致原告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

法院认为,是有了被告擅自加价的前因,才导致了原告另行找第三方装修的后果,因此,违约责任在于被告一方。对于被告方反诉要求原告罗女士支付违约金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不过,法院审理认为,装修公司已经为罗女士提供了完整的设计服务,综合考量设计工作量及服务完成情况,原告罗女士应该向被告装修公司支付设计费用。

宾阳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一庭副庭长 周玲艳:双方在签订装修合同的当日还签订了一份补充协议,根据补充协议的约定,该设计费用的单价范围是 50 元每平方米到 120 元每平方米。法庭根据被告已经提供了完整的设计服务,综合双方合同的约定以及市场价格确定合理的设计费为 6000 元。

最终,法院作出判决,确认原告罗女士与被告装修公司签订的装修合同与补充协议一并解除,抵扣 6000 元设计费后,装修公司应返还罗女士 44000 元,并驳回了被告装修公司的反诉请求。

宾阳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一庭副庭长 周玲艳:提醒消费者在签订合同时要明确合同价款、合同项目以及变更程序条款内容,避免因内容模糊陷入被动局面。对于经营者而言,重申了诚信经营的底线。装修公司在合同签订前,应当对于影响合同的关键数据进行审慎核实,在合同签订后不能以存在误差为由随意调整合同价款,否则将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宙世代

宙世代

ZAKER旗下Web3.0元宇宙平台

一起剪

一起剪

ZAKER旗下免费视频剪辑工具

相关文章
评论
没有更多评论了
取消

登录后才可以发布评论哦

打开小程序可以发布评论哦

12 我来说两句…
打开 ZAKER 参与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