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子晚报 7小时前
“49岁大厨船员在货船上离奇失踪”最新进展:仍没有发现;暂排除人为加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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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标题:《"49 岁大厨船员在货船上离奇失踪 " 最新进展:海警携警犬、探测仪等方式全船搜查,仍没有发现;暂排除人为加害》

49 岁大厨船员在货船上失踪一事连日来持续引发网友的广泛关注。6 月 15 日,扬子晚报 / 紫牛新闻记者从失踪船员家属处获悉,舟山海警局已登船利用警犬、探测仪等方式进行全方位搜查,仍没有发现," 暂时可以排除人为导致的失踪。"

失踪大厨家属表示,汕尾海事局也回应表示联系了香港区域协助搜查,目前没有新消息。" 发生了这样的事是谁都想不到的,我们现在能做的也只有放平心态,等待海上的消息。" 扬子晚报 / 紫牛新闻记者曾致电舟山海警局,工作人员称,此事正在进一步的调查和处置当中目前," 因为调查还没有结束,有关调查的细节暂时不会对外透露。"

倘若后续调查排除他人加害情形,确认船员系航行途中意外落海失踪乃至身亡,船舶运营企业是否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刘凯向扬子晚报 / 紫牛新闻记者分析表示,即便查实不存在人为侵害行为,船舶经营方、船东、船舶管理公司也并非可以直接免责。判断用工、船运主体要不要担责,核心标尺是其有没有全面履行法定的海上安全保障义务与船员劳动保护义务。

船员海上作业对比陆地岗位天然风险更高,作业环境封闭、出海周期长、夜班值守多、海上气象水文状况多变,法律对船方设定了更高标准的安全管护责任。若查明船员失踪前独自夜间作业、危险甲板区域无防护围挡、甲板照明缺损、防坠栏杆等设施缺失破损,会直接认定船方存在明显管理过失。此外海上救援窗口期极短,延误搜救、长时间未发现人员走失、刻意拖延上报险情,都会大幅加重船舶运营方的过错责任。

刘凯称,涉事人员身份为货船船员,在履职工作时段意外落海失踪,即便暂时搜寻不到人,也不阻碍工伤认定流程推进。依据工伤保险相关法规与裁判实践,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遭遇事故下落不明,满足法定条件即可申报工伤。工伤赔付与侵权损害赔偿分属两套法律体系,互不替代。如果调查证实,正是船舶安全管理漏洞、劳动防护设施缺失、安全生产履职缺位等问题诱发落海事故,家属可依据《民法典》《安全生产法》《海上交通安全法》等法律,单独向船方主张额外民事损害赔偿。

据本报此前报道,近日,有网友在社交媒体上发帖表示,她的船员父亲在香港到舟山的轮船上失踪。该网友称,事发后她询问了船舶公司的负责人,船长说是 6 月 6 日早上 6 时 50 分发现人不见了,最早报告失踪的是船上的服务生,对方说已经联系了汕尾海事局,但是没有消息," 我自己又联系了汕尾海事局,海事局表示是 6 月 6 日 8 时 15 分报的案。查了船讯网显示我父亲失踪的船在 6 日上午 8 时至 10 时减速了 2 个小时,后又继续正常行驶,负责人告诉我船不能停。目前已经封锁了船上的房间,等靠港会有海警上船调查。"

6 月 9 日,船员失踪的汕尾海域的海事局告诉记者,搜救工作仍在进行,但由于近日海上暴雨,给救援带来一些困难。据了解,该网友父亲名为王锡得,在船上担任厨师,拥有 8 年海上从业经验,此次登上涉事新船尚不足一周。王锡得平日主要负责船上厨房、菜库以及肉库的相关工作。涉事船舶服务公司相关负责人表示,船舶上共有 22 名船员均为近期一同登船,彼此相处时间较短,不大可能存在矛盾纠纷,且该船只目前并未安装监控设备,无法通过监控还原事发前后的画面,目前船上未发现有效线索。

来源 | 扬子晚报 / 紫牛新闻记者 徐韶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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