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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强迫员工离职不成,公司竟封禁其邮箱、病假中收回电脑,法院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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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试用期强迫员工离职不成,公司竟封禁其邮箱、病假中收回电脑,员工硬刚公司:" 恶意辞退 ",法院判了》

入职仅一个月,就被公司以 " 汇报格式不对 "" 工作不积极 "" 不适合该工作 " 等理由,通过企业微信、电话等方式频频劝退。试用期内公司能否仅以 " 不符合岗位要求 " 为由辞退员工呢?

近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一起案例。

2022 年 11 月,周某入职某公司担任项目工程师,并签署劳动合同。

然而一个月后,该公司向周某发出《试用期不合格通知书》,认为其在试用期出现工作过失、汇报不及时、纪律涣散等情形,不符合岗位要求,以试用期不合格为由解除劳动关系。

周某介绍,公司曾于 2022 年 12 月 2 日以其汇报格式不对、工作不积极、不适合该工作等为由,通过企业微信、电话等方式强迫其离职。随后在其病假期间将其办公电脑交给新同事使用,并封禁其工作邮箱。

2022 年 12 月 30 日,该公司再次通知周某因其原因导致公司相关项目延期,认定其试用期不合格,正式与其解除劳动关系。

周某认为,自己自己并非真正 " 不合格 ",而是被公司恶意辞退,将该公司诉至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法律规定,试用期内,除劳动者存在不符合录用条件、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严重失职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失等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被诉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周某在试用期内存在不符合岗位要求的情形,仅凭主观臆断就解除与周某的劳动合同,构成违法解除。法院依法判决该公司向周某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等费用。

(图片来源于网络)

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某公司以周某在试用期内不符合岗位要求为由解除劳动关系,但未举证证明录用周某时所设定的标准,也未举证证明周某存在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或严重失职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失的事实,故该公司的行为无法得到法律支持,依法应向周某支付赔偿金。

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向考察的关键阶段,试用期内,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规范的录用及考核制度,有理有据地行使用人自主权。若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提供充分证明。

对于劳动者而言,在入职时应主动询问用人单位的试用期考核标准,并以书面形式确认。同时,劳动者还需保留好劳动合同、工作记录、考勤记录等,以便发生纠纷时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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