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 1小时前
花50万元买到事故车,买家要求“中间人”三倍赔偿被法院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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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京报讯(记者张静姝 通讯员明晨燕)花 50 万元购买的某品牌豪华商务车,事后经鉴定竟是调表车、事故车,还曾深度涉水。买家将卖家告上法庭,要求撤销合同、" 退一赔三 ",索赔总额高达 200 余万元。然而,判决出乎意料:合同撤销了,购车款退了,但三倍赔偿的请求被驳回了。法院为何不支持 " 退一赔三 "?日前,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典型案例,厘清了二手车交易中的欺诈认定与 " 退一赔三 " 的适用边界。

新京报记者了解到,2025 年 4 月,赵某经朋友介绍,从李某处购买一辆 2020 年上牌的二手豪华商务车。李某在微信中承诺:车辆无重大事故、无火烧、无水泡、无经济纠纷,可正常过户。赵某支付定金 1 万元、购车款 50 万元后,李某交付车辆。

赵某提车后委托检测,发现车辆存在维修痕迹与进水痕迹。2025 年 6 月,司法鉴定中心出具鉴定意见:该车被调表约 2.2 万公里;曾发生过追尾事故和托底碰撞,底盘局部变形;曾深度涉水或静态水泡,底盘多个金属零部件表面存在严重锈蚀。

" 这完全就是欺诈!你拍胸脯保证车没问题,我才找你买的车!" 赵某在微信语音中愤怒地指责李某。赵某认为李某构成欺诈,于 2025 年 12 月诉至大兴法院,要求撤销车辆买卖合同、返还购车款,并按车款三倍支付赔偿。

法庭上,赵某与李某围绕两大焦点展开了激烈辩论:李某到底算不算《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 " 经营者 "?他的行为是否构成欺诈?

赵某认为,李某长期在朋友圈发布二手车买卖信息,介绍多款车辆,从中赚取差价,实际上就是从事二手车经销业务的 " 经营者 "。他在这笔交易中就赚了 1 万元差价。既然是经营者,有欺诈行为,就应该 " 退一赔三 "。

而李某辩称,自 2005 年至今一直有正式工作,从未经营过车行,不是 " 经营者 "。他参与这次交易,是出于朋友关系帮忙牵线,只是 " 中间人 ",不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惩罚性赔偿。" 朋友圈发车辆信息就是经营者吗?那是不是所有人帮朋友转发卖车信息都要承担退一赔三的风险?" 李某发出了这样的质问。

这一争议直指本案的核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只有 " 经营者 " 存在欺诈行为时,消费者才能主张三倍赔偿。如果李某只是个人偶发的交易行为,即使存在欺诈,也只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不适用惩罚性赔偿。

法庭经过细致审理,查明李某虽在朋友圈发布了买卖二手车信息,但微信朋友圈属于 " 熟人社交 ",并非面向不特定对象的公开经营平台。赵某与李某的交易是通过朋友介绍达成,并非陌生人的市场交易。同时,赵某并未举证证明李某曾反复、多次从事二手车买卖交易。况且,李某在案涉交易期间确实任职于某公司,有稳定工作。本案中,李某的行为更符合个人偶发的民事交易,而非职业性的经营活动,故不认定为经营者。

另外,李某自认在卖车前调表是为了 " 数据好看 ",即便他没有明确承诺过 "5 万公里实表 ",但对于购买方来说,二手车里程数关系到车辆的使用寿命、交易价格、后续保养乃至安全性能,属于影响购买决策的重要信息。李某作为出卖方,负有交付符合质量要求标的物的义务,明知车辆曾调表却故意隐瞒真实信息,致使购买方产生错误认识,其行为构成欺诈。

最终,大兴法院作出判决,撤销赵某与李某之间的车辆买卖合同;李某返还购车款,赵某返还车辆;李某赔偿赵某鉴定费损失。但对于赵某主张的三倍赔偿,法院不予支持。此后,原、被告均未上诉,判决现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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