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月 4 日消息,证监会 8 月 1 日下发的一封行政处罚罚没款催告书指出,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26〕1 号)决定对余韩没收违法所得 510,892,270.94 元,并处以 510,892,270.94 元罚款。该处罚决定书已送达生效,但余韩至今未按规定足额缴纳罚没款。
现依法向余韩公告送达罚没款催告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30 日,即视为送达。请余韩自本催告书公告送达之日起 10 日内与证监会联系开具《缴款通知书》并缴纳罚没款,将罚没款直接汇缴至国库,并将汇款凭证发送至证监会处罚委办公室邮箱备案。逾期不缴,证监会将依照《行政强制法》的有关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将申请执行的信息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余韩对本催告书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

证监会同日还发布了一封冻结决定书,继续冻结余韩名下证券账户,证券被冻结后,不得进行转托管或者转指定,不得设定抵押、质押等权利,不得进行非交易过户,但不限制该账户卖出证券;冻结资金账户内的资金及其孳息。冻结你名下 2 个银行账户内的资金及其孳息。冻结金额不超过 181,797,300 元(含证券市值,证券市值以冻结实施日前一交易日收市后市值计算),冻结期限为 3 个月,继续冻结期限自上次冻结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今年 1 月,中国证监会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余韩操纵证券市场行为成立。2019 年 6 月 3 日至 2024 年 8 月 15 日期间,余韩控制使用 67 个证券账户,利用资金优势、持股优势,通过连续买卖、对倒交易等方式,操纵 " 博士眼镜 " 股票价格和交易量,扰乱证券市场秩序。
经查,余韩违法所得为 5.11 亿元。依据《证券法》相关规定,证监会决定:没收余韩违法所得 5.11 亿元,并处以 5.11 亿元罚款,合计罚没金额 10.23 亿元。同时,对余韩采取 3 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余韩在陈述和申辩意见中提出:
第一,其不具备操纵市场的主观故意,客观上也没有实施操纵市场的行为。
第二,实际控制账户组的数量认定有误,其只实际控制使用 9 个账户,且对部分账户的控制时间较短。
第三,其实际控制账户组的行为,未对 " 博士眼镜 " 股票价格产生实质性影响。综上,请求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
证监会认为:
第一,在案证据足以证明余韩存在操纵 " 博士眼镜 " 股票的主观意图。操纵期间,余韩通过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连续买卖,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交易等手段操纵 " 博士眼镜 ",影响 " 博士眼镜 " 股票交易价格和交易量。
第二,根据在案证据综合认定,操纵期间,余韩控制使用 67 个证券账户。本案非当事人控制使用期间的交易数据并未纳入涉案交易数据。
第三,余韩的操纵行为对 " 博士眼镜 " 价量产生明显影响。操纵期间 " 博士眼镜 " 股票价格从 13.72 元每股上涨至 37.81 元每股,涨幅达 175.58%。同期,深证成指下跌 9.36%,偏离 184.94 个百分点。余韩无《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形,已综合考虑了余韩违法事实、情节及应承担责任,量罚适当。
(免责声明:文章内容和数据仅供参考,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登录后才可以发布评论哦
打开小程序可以发布评论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