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律师刘婷 6小时前
清越科技(688496)“双告知书”之变:一场科创板IPO造假案的执法辩证法
index_new5.html
../../../zaker_core/zaker_tpl_static/wap/tpl_caijing1.html

 

2026 年 4 月 30 日,苏州清越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 清越科技 ")收到了中国证监会的第一份《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26〕13 号)。彼时,监管认定这家科创板上市公司的欺诈发行仅涉及 2021 年一个会计年度,虚增利润总额 1065.49 万元。

四个月后,9 月 1 日,第二份告知书(处罚字〔2026〕49 号)送达。数字变了:欺诈发行的时间链条向前延伸至 2020 年,向后覆盖至 2022 年上半年,累计虚增利润暴增至 3460.09 万元——是首份认定金额的三倍有余。

一个有趣的细节是:公司罚款从 17288 万元微降至 17188 万元,减少了 100 万元;某名责任人的市场禁入期限从 4 年下调至 3 年。而在事实认定大幅扩张的同时,处罚力度却略有 " 松动 "。

这不是监管的 " 心软 ",这是中国资本市场法治化进程中一次极具标本意义的" 程序正义 " 实践

清越科技:一家 " 硬科技 " 企业的软腹部

清越科技登陆科创板时,头顶着颇为耀眼的光环。作为 PMOLED(被动矩阵有机发光二极管)显示领域的头部企业,公司主营业务涵盖中小尺寸显示面板的研发、生产与销售,产品广泛应用于智能穿戴、医疗健康、智能家居等消费电子场景。在细分赛道中,清越科技曾长期占据国内 PMOLED 出货量前三的位置,是科创板 " 硬科技 " 定位的典型样本。

然而,正是这样一家看似 " 硬核 " 的企业,在 IPO 申报期内便埋下了造假的种子。从告知书披露的手段来看,清越科技的财务造假并无太多 " 技术含量 ":少计提存货跌价准备、虚构芯片销售、应收账款减值计提不足、虚假模组销售、补缴税款会计处理错误——这些手法在 A 股财务造假史上几乎算得上 " 老生常谈 "。但恰恰是这种 " 朴素 " 的造假方式,在科创板注册制背景下显得格外刺眼:当审核重心从盈利能力转向信息披露真实性,当投资者依赖招股书中的每一组数字做出判断,任何系统性虚增都是对注册制根基的动摇。

2020 年、2021 年、2022 年上半年——三年申报期,三年系统性造假。这意味着,清越科技从踏上科创板征程的那一刻起,便带着一个精心编织的财务谎言。

数字的辩证法:为何事实越查越多,处罚却 " 越罚越轻 "?

(一)从 " 单点突破 " 到 " 全链条还原 "

首份告知书将欺诈发行锁定在 2021 年,这在执法逻辑上更像是一种 " 单点突破 ":监管在初步调查中率先锁定证据最充分的一个会计年度,快速形成违法事实的" 最小闭环 "

但欺诈发行的法律本质是什么?是招股文件作为整体的虚假陈述,而非某一年度报表的孤立失真。听证程序中,当事人依法行使陈述申辩权,监管则借机补充核查——账簿、合同、存货台账、资金流水、会计凭证被重新翻检,2020 年的 337.40 万元、2022 年上半年的 2358.16 万元相继浮出水面。

尤其值得注意的是 2022 年上半年的 2358.16 万元——这一数字占三年虚增总额的 68%,是 2021 年认定金额的 3.1 倍。这意味着,清越科技在 IPO 审核的关键冲刺阶段,造假力度不降反升,呈现出" 越临近上市,胆子越大 "的铤而走险特征。

(二)" 过罚相当 " 的精细化裁量

事实认定扩张了三倍,公司罚款反而减少 100 万元,责任人合计罚款减少 250 万元,个别禁入期限下调 1 年——这种看似 " 矛盾 " 的结果,恰恰体现了行政处罚" 过罚相当 " 原则的精细化适用。

听证程序的核心价值在于:它给了当事人一个 " 把话说完 " 的机会,也给了监管一个 " 把事想透 " 的契机。部分责任人提出关于参与程度、主观过错、履职边界的抗辩,监管复核后予以区分对待——这不是对违法行为的纵容,而是对不同角色、不同过错程度的精准归责。

在行政处罚的法理框架中," 从重 " 与 " 从轻 " 从来不是非此即彼的选择题。核心欺诈发行的定性未被推翻,最高 8 年市场禁入的 " 顶格 " 处罚维持不变,这彰显了监管的底线;而个别责任人的轻微下调,则体现了法治的弹性。

(三)法律适用的 " 分门别类 "

新版告知书将欺诈发行与上市后定期报告虚假记载分别认定、分别量罚——欺诈发行罚款 1.6488 亿元,信息披露违法罚款 700 万元。这种" 拆分式 " 法律适用,使违法性质更加清晰,量罚逻辑更加透明,也为潜在的行政复议、诉讼降低了法律争议空间。

程序正义的深层价值:为什么 " 重新告知 " 比 " 一锤定音 " 更重要?

在舆论场中,有一种声音认为:监管 " 改口 " 意味着执法不严谨,甚至暗示某种 " 妥协 "。这种理解,恰恰误解了中国资本市场法治化的演进方向。

《行政处罚法》《证券期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明确规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后,当事人有权在五个工作日内提出陈述、申辩,要求听证。听证结束后,监管应当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若复核后拟作出的处罚决定有重大变化,应当重新告知当事人。

清越科技的 " 双告知书 " 现象,正是这一法定程序的完整呈现。它不是执法的 " 反复 ",而是法治的 " 回环 " ——在 " 告知 - 申辩 - 复核 - 再告知 " 的闭环中,违法事实被更完整地还原,法律适用被更审慎地校准,当事人的程序权利被更充分地保障。

从更宏观的视角看,这一程序设计具有深远的制度意义:它降低了后续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纠错概率,提升了处罚决定的司法可接受性,最终服务于资本市场监管公信力的累积

在一个曾经长期被 " 运动式执法 "" 选择性执法 " 阴影笼罩的市场中,程序正义的每一步践行,都是对 " 法治资本市场 " 承诺的兑现。

退市倒计时中的投资者命运

两份告知书均认定清越科技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标准。新版告知书事实覆盖面更广、证据链条更完整,意味着退市基础事实更加 " 铁案如山 "。

对于投资者而言," 双告知书 " 之变带来了几重影响:

其一,适格索赔范围可能扩大。 欺诈发行期间从一年延伸至近三年,意味着因虚假招股书而受损的投资者群体可能相应扩容。但最终索赔范围仍需以正式《行政处罚决定书》为准。

其二,退市预期更加明确。 在科创板试点注册制的制度设计中,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是 " 零容忍 " 的终极表达。清越科技或将成为又一家因欺诈发行而退市的科创板公司,这一标本的警示意义远超个案本身。

其三,民事赔偿的配套期待。 随着新《证券法》特别代表人诉讼制度的落地,以及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的积极作为,清越科技案或许将成为检验 " 行政罚 " 与 " 民事赔 " 衔接机制的又一试金石。

尾声:在数字与人之间

3460.09 万元虚增利润,17188 万元罚款,8 年市场禁入——这些冰冷的数字背后,是一家企业从 " 硬科技明星 " 到 " 造假典型 " 的坠落轨迹,是若干高管从行业精英到违法者的身份裂变,更是无数投资者用真金白银为谎言买单的残酷现实。

但数字之外,我们同样应当看见:听证程序中当事人被倾听的权利,复核过程中监管自我纠偏的勇气,以及整个制度向着" 过罚相当 "" 程序正当 "方向演进的努力。

当第一份告知书在春天送达,第二份在秋天重新告知——这四个月的间隔,恰如一个季节的轮回。在这个轮回中,违法事实被更完整地揭露,程序正义被更充分地践行,而我们对资本市场法治的信心,也在这种 " 反复 " 中获得了更为坚实的根基。

最终索赔仍以正式《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为准,两份告知书均属于程序性文书。 清越科技留下的 " 双告知书 " 标本,或将成为中国资本市场法治化进程中的一块界碑。

宙世代

宙世代

ZAKER旗下Web3.0元宇宙平台

一起剪

一起剪

ZAKER旗下免费视频剪辑工具

相关文章
评论
没有更多评论了
取消

登录后才可以发布评论哦

打开小程序可以发布评论哦

12 我来说两句…
打开 ZAKER 参与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