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场朝夕相处,同事之间产生点小摩擦、小矛盾很正常。
可有人竟因此,一怒之下深夜潜入公司纵火泄愤。
近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就公布这样一起案例:
2025 年 10 月 12 日,某电子公司员工刘某因琐事与同事发生口角,心存不满。当晚 21 时许,刘某到公司 C 栋右侧一楼楼梯间,使用打火机点燃楼梯间的塑料篷布引发火灾后离开现场。
明火被点燃后持续燃烧了整整 9 分钟,万幸的是,保安及时发现火情并迅速处置,成功将大火扑灭,没有造成人员伤亡。火灾造成现场存放的碳晶板、彩条布被烧毁。
公司通过查看监控锁定刘某系作案人员,后向公安机关报案。当晚,刘某被抓获归案。
为修复被火灾损毁的设施、物资,公司共计花费维修、修复费用 1.7 万元。案件审理过程中,刘某的家属主动代为缴纳了全部 1.7 万元赔偿款,尽力弥补企业损失。
法院判决:
刘某行为构成放火罪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无视国家法律,实施放火,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
综合全案情况,刘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属于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同时刘某系初犯、偶犯,无违法犯罪前科,且家属已全额赔偿企业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
法官表示,很多人存在认知误区,认为仅焚烧少量杂物、未造成人员伤亡、火势被及时扑灭,就不会构成严重犯罪。从法律层面来讲,放火罪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类重罪,其入罪核心不在于最终损失大小,而在于行为本身是否对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身体及公私财产安全构成现实危险。
本案中,被告人刘某故意引燃可燃物,在人员、设施集中的厂区楼道制造火情,火势一旦失控,极易蔓延扩大,后果不堪设想,即便火势被及时扑灭、未造成严重后果,仍构成放火罪。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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