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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取的定金不得高于房屋总价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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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取的定金不得高于房屋总价 5%】财联社 9 月 30 日电,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广东监管局关于贯彻落实《关于完善商品住房销售制度的通知》的实施意见。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取现房销售定金的,应当取得住宅楼栋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并与购房人签订购房定金合同。

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取的定金不得高于房屋总价 5%。购房定金合同应约定定金金额、商品住房售价、交付时间及不能按期履约的责任等。广州市房屋交易监管中心具体承担现房定金监管工作。购房人支付的现房定金应全部存入定金监管账户,监管期间定金不得使用。在完成项目竣工验收备案、水电气等配套设施具备交付条件、居住用地内独立设置的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竣工验收后,解除项目定金监管、注销监管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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