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河报 1小时前
合肥一出生不到两天的男婴转入新生儿科后死亡,法院判医院承担40%责任,医院上诉,家属发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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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日报社视觉全媒体中心 · 大河报记者 杨光

出生不到 2 天的男婴,转入新生儿科病房十几小时后突发口唇青紫、呼吸心跳骤停,经抢救无效死亡。尸检结果显示,孩子死于新生儿肺炎导致的呼吸功能衰竭。

今年 7 月底,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安徽省立医院(中国科学技术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 " 潜在感染风险评估不足、监护疏漏 " 等诊疗过错,判决医院承担 40% 的赔偿责任,赔偿各项损失共计 48 万余元。

10 月 9 日,男婴的母亲刘婧(化名)告诉大河报记者,自己一年多的奔波已经心力交瘁,加之经济困难,无力继续诉讼,原本以为案件就此了结,没想到一审判决之后,医院提起上诉,刘婧一家也因此决定维权到底。

出生两天的婴儿在新生儿科死亡

刘婧介绍,其与丈夫都是普通家庭,在当地经营一家小店,这是两人的第一个孩子。

2025 年 4 月 13 日,刘婧在安徽省立医院南区剖宫产下一名男婴,14 日下午,医院告知家属孩子黄疸偏高及新生儿鼻塞,建议住院治疗。孩子从产科病房转至新生儿科,医生诊断 " 新生儿鼻塞、新生儿高胆红素血症 "。

家属表示,15 日早上 5 点左右,孩子突然出现口唇青紫、呼吸心跳骤停。监控中,有护士抱着孩子跑出病房。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书显示,医院立即实施心肺复苏抢救,持续抢救超过 4 小时,至 9 时 33 分,床边心电图提示全心停搏,医院宣布临床死亡。

4 月 17 日,合肥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委托合肥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对婴儿进行尸检,出具的《鉴定书》认定:死者符合患新生儿肺炎导致呼吸功能衰竭死亡。

判决书显示,家属认为医院未对新生儿采取 24 小时监护,存在误诊、漏诊新生儿肺炎,导致损害后果发生,应承担全部或主要责任。医院则认为其诊疗活动符合诊疗常规,不存在过错,现有后果与诊疗行为无因果关系。

司法鉴定:医院存在多项过错

一审法院委托上海旭正医学科技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以下简称司鉴所)进行了鉴定。今年 4 月,该司鉴所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认为医院存在过错。

鉴定意见指出,患儿日龄不足 2 天,存在鼻塞、口吐泡沫等呼吸道症状,血常规中白细胞计数及 CRP 轻度升高,且产妇有 " 胎膜早破 " 病史,医方应高度警惕新生儿吸入性肺炎或感染性肺炎的可能。然而,医方未将新生儿肺炎纳入重点鉴别诊断,未进行胸部 X 线等检查,延误了治疗。

此外,医院监护存在疏漏,未提供连续、完整且可追溯的实时心肺监护趋势图或监测记录,无法评判新生儿生命体征是平稳过渡至骤停还是存在未被记录和发现的异常变化等。

鉴定意见最终认为,安徽省立医院对刘婧之子的诊疗行为中存在潜在感染(尤其是肺部感染)的风险评估不足、监护存在疏漏,病情观察不连续、不到位、告知不充分的过错。

鉴定报告显示,医方过错并非导致肺炎发生的原因,但影响了早期发现和干预的机会,该过错是导致死亡发生的促进因素。医院的过错与患儿死亡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过错系次要原因。

法院:医院承担 40% 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据家属提供的证据和司法鉴定意见等,可以认定医院在对孩子的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

关于过错责任比例,双方争议较大。

法院指出,司法鉴定仅从技术层面对因果关系原因力程度评定,不等同于民事赔偿过错责任标准的判断,司法鉴定意见和法院认定的侵权过错大小是两个概念,前者是法院判定医方是否存在诊疗过错的重要参考依据,而非唯一认定标准。

最终法院认定医院对损害后果承担 40% 的过错责任。家属各项损失费用合计约 111.7 万元,医院承担 40% 赔偿责任,约为 44.7 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 4 万元,总计赔偿款约 48.7 万元。

刘婧告诉记者,因耗时过长,诉讼给家庭带来巨大压力,身心俱疲,双方父母都劝说夫妻俩 " 生活还要继续,要向前看,不要再耗了 "。刘婧称,一审判决后,他们夫妻本不打算再追究,但医院突然进行了上诉,家里也重新审视案件,决定维权到底,为孩子的死亡讨要一个说法。

10 月 10 日,安徽省立医院相关科室负责人回应记者称,目前该案正在走司法流程,至于院方上诉原因,该负责人未明确答复。

目前,该案二审尚未开庭。

来源:大河报 · 豫视频 编辑:刘惠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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