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时报 10小时前
10岁女童被男老师多次触碰额头、脸颊、鼻子等,家长认为构成性骚扰索赔20.4万元,法院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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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了一则案例,广州一名 10 岁女童在书法培训班上课期间,遭代课男老师多次触碰头面部,其父亲认为该行为构成性骚扰,将男老师与培训机构一并诉至法院,索赔医疗费、后续治疗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 20.4 万元。法院两审均认定男老师的行为不构成侵权,判决驳回全部诉讼请求。

经法院审理查明,事发时,女童张某甲在广州越秀区一家书法培训机构学习,其父亲此前明确要求由女老师授课。一次,原授课女老师临时请假,培训机构未提前告知家长,安排男老师潘某甲代课。课堂上,潘某甲多次触摸张某甲的额头、脸颊、鼻子、头发及右上臂等部位。

张某甲一方主张,潘某甲在其已通过站起、后退等肢体动作表达回避后,仍继续凝视、靠近、触摸,授课过程中触碰多达 9 次,已超出正常师生互动边界,构成性骚扰,遂起诉索赔医疗费 3962.18 元、后续治疗费 10 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 10 万元。

案件审理过程中,潘某甲辩称,触摸学生脸部、轻拍脸颊、轻抬下巴,是为端正学生写字姿势、提醒认真听课,属于教育实践中一种非恶意的提醒方式;其对同班男学生也有类似接触,程度甚至更重,还有男学生主动撒娇倒入其怀中。潘某甲还称,监控显示,张某甲在课堂上有说有笑,其间也曾主动靠近他。培训机构则辩称,潘某甲不存在猥亵行为,机构已尽到合理注意义务,不存在管理过错。

法院经综合全案证据审查认为,性骚扰或侵权的认定,应当结合发生场景、碰触部位、持续时间、行为目的、客观环境等全部证据进行综合判断。本案中,潘某甲接触的部位为头发、额头、面部及右上臂等非隐私部位,接触时间较短,在教学过程中对学生坐姿进行观察和干预属于其职责范围,并未超出一般师生互动的合理限度;监控显示,潘某甲对男女学生均有类似接触,且对男学生的接触程度甚至重于张某甲,佐证其主观上更多是出于对儿童的喜爱及教学互动的习惯,而非针对张某甲实施具有性意图的骚扰;张某甲并未表现出明显的惊恐、躲避或哭泣等异常反应,反而有伸懒腰、打哈欠、有说有笑等表现,甚至在潘某甲帮其戴袖标时自嘲 " 我是个懒人 ",难以认定其内心处于恐惧或明确拒绝的状态;其提交的医疗证据中,挂号及票据多以其父亲名义,病历主诉为 " 心理咨询 ",未明确记载与本案事件有直接因果关系,亦无专业鉴定意见证明心理创伤系由潘某甲的行为直接导致。

此外,公安机关此前已调查认定潘某甲没有违法事实,作出《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区政府复议后予以维持。

法院同时指出," 父爱护犊,人之常情 ",对父亲防范未成年人遭受侵害的心理充分理解与尊重,但法律意义上的性骚扰或侵权认定应当依照法律规定进行。未成年人保护视角下,教育从业者应当恪守职业规范,尽量减少不必要的肢体接触,优先采取口头鼓励等无接触的方式表达关怀,尊重不同人群的心理边界;家长在审慎守护孩子安全的同时,也需要给予教师合理的教学关爱空间,家庭、教育者之间的双向理解与理性信任,才真正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

最终,法院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 1519.8 元由上诉人张某甲一方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都市 · 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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