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典型案例
(第十周 11 月 28 日— 12 月 4 日)
年初以来,长春市交通运输执法部门开展了贯穿全年的 " 雷霆 2023" 专项执法行动,重点打击非法营运,网约车平台违规派单,出租车拒载、索要高价等违法违规行为。自 8 月份起,出租汽车行业(巡游 + 网约)服务质量提升专项整治行动开始,现面向社会公布第十周 11 月 28 日— 12 月 4 日部分典型案例,希望广大从业者能够高度重视,引以为戒。
一、梅州蜂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提供服务车辆吉 A77J2U 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给予行政处罚。
二、湖南玖玖华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提供服务车辆车号吉 AD03181 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给予行政处罚。
三、山东拼哒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提供服务车辆吉 AF55895 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给予行政处罚。
四、天津华时科技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提供服务车辆吉 B87FA2 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给予行政处罚。
五、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提供服务车辆吉 A773MP 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给予行政处罚。
六、吉 AD0826 号出租车驾驶员王某,未按照合理的路线行驶,故意绕行,依据《吉林省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条例》,给予行政处罚。
七、吉 A32A8M 号私家车驾驶员李某,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给予行政处罚。
八、吉 AQ8H95 号私家车驾驶员徐某,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给予行政处罚。
九、蒙 A430HG 号私家车驾驶员沈某,未取得城市公共客运许可,擅自从事经营活动。依据《吉林省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条例》,给予行政处罚。
十、吉 EUR902 号私家车驾驶员刘某,未取得城市公共客运许可,擅自从事经营活动。依据《吉林省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条例》,给予行政处罚。
请广大从业者守规运营、文明驾驶,市交通运输执法部门将始终保持高压严管态势,特别是加强对网约车平台违规派单行为的处罚。同时提醒广大市民,出行请选乘正规车辆,乘坐出租车如遇到拒载、索要高价、绕路、甩客、服务质量差等情况,请保存好视频证据,及时拨打交通运输服务监督电话 12328 投诉,我们将第一时间调查处理并反馈。
来源:城市晚报
编辑:王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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