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报 06-27
外卖多次拒绝送货上门,维权未果后,顾客选择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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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图省事,外卖骑手并未将餐食送至订单指定地点,而是放在小区的集中存放处或保安室,引发顾客不满。

近日,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外卖合同纠纷案,认定外卖平台承担违约责任。

最终,双方自愿接受调解,并达成和解协议。郑某在某外卖平台点了数十份外卖,但每次平台指派的骑手将餐品送到小区后,便电话通知郑某已将外卖放在小区门口安检台,让其自行下楼取餐。郑某提出反对并要求送到配送地址,但骑手都未予理会,有时还言语顶撞郑某,郑某联系平台维权未果,遂将平台诉至法院,要求其支付违约金 2000 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五百八十二条规定,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本案中,郑某在平台点外卖的目的是期望不用下楼即可在家享用美食,外卖平台恰好提供相应的外卖服务。根据郑某注册时与该平台签订的用户协议条款约定,外卖订单中所包含的全部内容构成外卖合同的内容,同时,约定用户知悉并授权平台协调相应的配送资源向商家取货并将商品送达用户指定的收货地址,用户向平台支付相应的配送费用。

因此,外卖平台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内容安排骑手及时妥当地向商家取餐并送交用户指定的收货地点。现作为平台 " 辅助履行人 " 的骑手未按合同约定将餐品送至郑某指定的收货地址,而是将餐品送至小区保安室,不符合合同约定,属于瑕疵履行,平台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庭后,原、被告双方均希望法院进行调解,后自愿达成了和解协议,被告当场向原告支付 1000 元并诚恳道歉。

法官说法

外卖合同关系在内容上虽然丰富,但具有高度定型化特征,即菜品、付款、配送这三类主给付义务,这三类义务是决定合同性质的主要合同义务,任何一方提出明显不符合合同义务的要求,均需得到其他合同相对人的同意。骑手作为平台的 " 辅助履行人 " 应当协助平台履行合同义务,当其履行不符合合同约定时,平台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此时,用户可以要求平台继续履行,提供符合要求的配送服务,亦可以要求平台对其损失进行赔偿。

来源: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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