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快报+ 01-22
员工工伤去世却遭拒赔,法院帮助拿到100余万元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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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快报讯(通讯员 李会利 记者 严君臣)某公司员工小陈在工作时突发疾病死亡,家人悲伤之余为其申请工伤,没想到当地工伤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拒绝支付,理由是小陈曾经中断缴纳社会保险费。1 月 22 日,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该案不应认定小陈为中断缴费,工伤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应当向老陈等人支付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决定启动行政机关自我纠正程序。最终,死者父亲成功拿到 100 余万元补助金,并向南通开发区法院行政庭送来新年第一面锦旗表达谢意。

小陈系某公司唯一员工,社会保险费平时由代账公司代为缴纳。2012 年 4 月至 2024 年 2 月,小陈一直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费。2024 年 3 月 18 日,小陈工作时突发疾病死亡。这对老陈一家而言,无疑是晴天霹雳。悲痛之余,老陈开始为儿子申请工伤。经过认定,小陈突发疾病死亡的情形视同工伤。5 月,老陈及家人向工伤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申请支付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共计 100 余万元,却被拒绝支付,理由是小陈 2024 年 3 月份的社会保险费中断缴纳。老陈不服,向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支付丧葬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案件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发现原、被告争议的核心在于小陈 2024 年 3 月份的社会保险费是否属于中断缴纳的情形。承办法官认为,维护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是社会保险法的立法目的,如何正确理解和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所规定的 " 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用 " 的情形是处理此类案件的关键。实践中,认定用人单位是否未参保或中断缴纳社会保险费,应当结合用人单位是否存在主观故意、未缴或中断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期间、原因等方面综合进行审查。结合该案的情况,小陈是公司唯一员工,平时社会保险费由代账公司代为缴纳,缴费周期为每月 11 日至月底,小陈死亡后公司无人管理,导致其 3 月份的社会保险费未能缴纳,不能简单认定为中断缴费。

考虑到该案涉及社会保障费支付,属于民生类案件,南通开发区法院行政庭法官们经讨论后认为,该案不应认定小陈系中断缴费,工伤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应当向老陈等人支付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决定启动行政机关自我纠正程序。

承办法官根据法官会议的意见,及时向工伤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发送了书面自纠函,并向中心释明了合议庭与法官会议建议自纠的原因,建议中心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及时开展自纠工作,依法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该中心收到自纠函之后,同意法院的意见,及时启动自纠,按照规定审核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向老陈等人全额支付补助金共 100 余万元,同时向法院反馈,今后在办理类似案件时,会以该案作为参考、借鉴,从源头上预防类似的行政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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