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压实托管人责任,保护投资者利益!证监会修订基金托管办法,七大看点值得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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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经济新闻》获悉,4 月 3 日,证监会就《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公开征求意见。

据悉,现行《办法》于 2020 年 7 月由证监会和原银保监会联合修订发布,对丰富基金托管行业生态并强化基金托管人责任发挥了积极作用。近年来,行业形势、监管环境进一步变化,也暴露出一些新的问题,如行业集中趋势更加明显,个别托管机构背离业务本源或未切实履责,托管机构的市场化退出机制不尽完善等。

为从制度上解决上述问题,证监会对《办法》进行了修订。现行《办法》共六章 43 条,本次拟修订 25 条,增加 18 条,修订后共七章 61 条。主要内容包括完善准入门槛,强化实质展业、风险隔离监管要求,压实托管人责任,健全退出机制,允许优质托管机构设立全资子公司专门从事托管业务等等。

行业形势、监管环境变化,证监会修订基金托管办法

4 月 3 日,据证监会官网,为贯彻落实中央金融工作会议和新 " 国九条 " 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推动高质量发展的精神,进一步优化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行业生态,压实托管人责任,切实保护投资者利益,支持托管人依法创新组织架构,证监会修订了《办法》,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据悉,现行《办法》为 2020 年 7 月 10 日证监会会同原银保监会修订发布,对丰富基金托管行业生态并强化基金托管人责任发挥了积极作用。近年来,行业形势、监管环境进一步变化,也暴露出一些新的问题。

一是基金托管行业集中趋势明显。目前,全国性商业银行及少数几家证券公司托管了约 80~90% 公募、私募证券投资基金。部分符合现行行政许可条件的申请人实质展业能力有限,有必要完善准入门槛,支持真正具备较强展业能力与合规风控能力的机构取得该项资格。

二是部分机构在 " 证券投资基金 " 托管牌照下大量开展其他业务,背离了业务本源。

三是部分托管机构 " 托而不管 " 或者 " 托而管不了 "。个别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产品发生重大违约,暴露出托管人在准入尽调、投资监督、估值核算、信息披露等环节履职不到位问题,有必要针对性强化相关监管要求,压实托管人责任。

四是市场化退出机制有待完善。现行法律法规对于 " 没有开展 "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缺乏具体界定标准,导致不具商业可持续性的机构缺乏有序退出市场渠道,实践中存在一定程度 " 囤牌 " 现象甚至违规超范围执业的风险。

五是与行业创新发展的需要不完全适应。

为从制度上解决上述问题,在充分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证监会对《办法》进行了修订。

完善准入门槛、健全退出机制,七大看点值得关注

证监会在修订说明中表示,本次修订的总体原则是 " 严把准入、聚焦主业、压实责任、推动创新 "。现行《办法》共六章 43 条,本次拟修订 25 条,增加 18 条,修订后共七章 61 条,主要内容包括五个方面:一是完善准入门槛,二是强化实质展业、风险隔离监管要求,三是压实托管人责任,四是健全退出机制,五是允许优质托管机构设立全资子公司专门从事托管业务。

每经记者注意到,此次修订有七大看点值得关注。

看点一:准入标准显著提升,强化托管机构资质

在 " 完善准入门槛 " 方面,修订后的《办法》强化了合规风控能力要求,其中净资产门槛提高,要求商业银行净资产不低于 500 亿元人民币,证券公司及其他金融机构净资产不低于 300 亿元人民币。同时具备实质开展基金托管业务能力及可持续商业模式,最近一年总资产规模或者权益类公募基金销售保有规模居于行业前列。

看点二:督促聚焦主责主业,实质开展基金托管业务

要求申请人在向证监会提交申请时作出取得基金托管资格后,将聚焦主业、实质开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说明和承诺。

看点三:私募基金托管要求细化,防范利益冲突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若主要投资单一产品、关联方产品或自身管理产品,须由同一托管人托管。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等中约定,管理人应当协调所投资产品托管人向上层基金托管人提供相关投资信息,如无法协调提供的,管理人不得投资。

看点四:内控与评估机制升级,规范业务独立性

《办法》明确基金托管人不得为迎合基金管理人需求,降低准入标准和业务管控措施;不得以承包、转委托等方式开展基金托管业务。

其次,基金托管人应当每年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或者由托管人内部审计部门组织,针对基金托管法定业务和增值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建设与实施情况,开展相关审查与评估,出具评估报告,其中外部审查评估应当每三年至少开展一次。

同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严格的隔离墙制度,确保基金托管业务与本机构其他业务保持独立,隔离业务风险,切实防范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

看点五:健全退出机制,完善取消资格的情形

未实质开展基金托管业务,取得业务许可证满 2 年后,连续 36 个月月均基金托管资产规模低于 50 亿元人民币的托管人将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对于未能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整改验收的,违反法律法规、情节严重的,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证监会可依法给予罚款,并处暂停或者撤销基金从业资格,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可以并处禁止一定期限直至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

看点六:允许优质托管机构设立全资子公司专门从事托管业务

明确金融机构近三年基金托管业务规模、收入、利润、市场占有率等指标居于所在行业前列,且基金托管业务合规管理和风险控制能力优良、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的,可以设立全资子公司专门开展托管业务。全资子公司申请基金托管资格,须符合的条件与其他申请人总体一致,同时考虑托管子公司实际,将实收资本标准降低至 50 亿元人民币。

看点七:做好存量业务衔接安排,合理设置过渡期

明确 " 新老划断 ",即要求存量基金托管人总体持续符合 " 现行 "《办法》规定的相关准入条件。针对不符合《办法》第 28 条 " 一托到底 " 要求的部分存量私募基金,要求原则上应当 3 年内完成规范整改,变更托管人、修改基金合同或者托管协议等,经证监会认可的特殊情形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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