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之星消息,安道麦 A ( 000553 ) 05 月 12 日在投资者关系平台上答复投资者关心的问题。
投资者:董秘你好,请问下公司有无生产有关宠物可以使用的杀虫产品或者专门对宠物可以使用的产品?
安道麦 A 董秘:您好!公司在北美的业务组成包括消费者与专业解决方案,即将农化产品用在非农业种植领域,其中包括动物用药。
投资者:公司的关联股东所作出的承诺内容,2025 年 1 月 7 日前消除与瑞士先正达,扬农化工之间的同业竞争问题。鉴于业务托管协议尚未满足上述条件,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 4 号》15 条已构成违约事实,公司是否已采取措施追责承诺方?
安道麦 A 董秘:您好!承诺人在承诺期限前以委托管理方式履行并遵守了承诺,请见公司披露的《2024 年年度报告》。
投资者:查阅(2013)《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4 号》,上市公司是作为承诺事项的第三方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披露的承诺事项要件内容包括承诺具体内容、履约方式及时间、履约能力分析、履约风险及对策、不能履约时的制约措施等方面是必须由承诺人作出并非上市公司。公司对法规文件错误解读也属于信披违规,请公司立即纠正。
安道麦 A 董秘:您好!根据中国化工 2016 年承诺作出时所适用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4 号》(证监会公告〔2013〕55 号)的规定,履约能力分析是上市公司做出的内容。
投资者:根据(2013)55 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4 号》第一条二款和 2022 年 16 号修订指引第六条,明确规定履约能力分析是由承诺人出具构成承诺事项的要件内容法定组成部分(基于修订说明附件未就承诺事项要件内容方面作修订,履约能力分析在新旧指引当中是具有相同的法律属性),而公司却认为履约能力分析由上市公司作出明显违反指引规定,请立即纠正
安道麦 A 董秘:您好!根据中国化工 2016 年承诺作出时所适用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4 号》(证监会公告〔2013〕55 号)的规定,履约能力分析是上市公司做出的内容。已生效的湖北省武汉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书(2024 鄂 01 民初 136 号)亦认定履约能力分析不属于具体的承诺事项。
投资者:公司无论怎样解释业务托管协议的作用,但实际情况是与瑞士先正达,扬农化工之间的同业竞争问题至今尚未消除,请公司继续采取措施保护投资者权益
安道麦 A 董秘:您好!承诺人以委托管理方式履行并遵守了承诺,请见公司披露的《2024 年年度报告》。公司督促协议方认真执行委托管理协议。
以上内容为证券之星据公开信息整理,由 AI 算法生成(网信算备 310104345710301240019 号),不构成投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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