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网财经 5 月 26 日讯 日前,在 " 不动产与股权信托登记前沿理论与实务研讨 " 活动中,南开大学法学院教授韩良就我国信托登记制度的深层矛盾与创新路径发表系统性观点。他指出,现行信托登记制度的 " 夹生饭 " 问题源于大陆法系移植英美信托面临的理论与制度困境,而建立全国统一信托登记体系、重构受托人制度及推进信托分类登记,将成为破解实践难题的关键抓手。
理论困境:大陆法系框架下的 " 夹生饭 " 问题
韩良教授在接受中国网财经记者采访时表示,我国信托登记制度的核心矛盾,在于日本的信托财产登记理论与大陆法系物权法理论存在冲突。他分析,日本及我国台湾地区采用的 " 信托登记对抗主义 " 本就与不动产登记生效主义存在逻辑抵牾,而我国《信托法》第 10 条更进一步将 " 信托登记对抗主义 " 改为 " 信托登记生效主义 ",试图以 " 为了和我国不动产的登记制度相一致 " 的 " 信托财产登记同一性 " 理论,强行统一不动产与非不动产信托登记规则,从而导致物权法理论体系与信托财产登记理论的不兼容。
" 这种做法忽视了股权等非不动产财产登记的对抗主义特性。" 韩良称,若按《信托法》第 10 条执行,如果用 "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登记手续 " 的财产设立信托,现在全国十余个物权登记部门需修改三十余种财产登记规则,不仅大大增加了行政成本,还使当事人面临不必要的查询负担。他强调,日本的信托登记理论本质是 " 夹生饭 ",而我国现行规定更将其 " 烧糊 ",直接导致以需登记财产设立信托时面临生效效力困境。
谈及突破路径,韩良提出两种方案:一是修改《信托法》第 10 条,回归 " 对抗主义 " 以适配实践;二是在修法暂难推进时,引入 " 信托法律关系登记 " 理论,建立独立于财产登记的统一信托设立登记体系。他特别指出,《民法典》的非法人组织框架为信托登记提供了新视角——信托作为目的财团,可视为非法人组织,其设立登记应区别于属于财产权属的物权变更登记。
体系创新:构建全国统一信托登记制度
针对登记体系碎片化问题,韩良提出 " 统一的信托法律关系登记 + 财产变动登记 " 的双轨制构想。他建议,国家编办应明确金融监管总局对民事信托的适度监管职责,推动《信托登记管理办法》升级为国务院条例,赋予中国信托登记有限责任公司 ( 简称 " 中信登 " ) 统一登记职能。
" 建立多层级受托人体系是当务之急,目前六十多家信托公司很难满足人民群众通过信托服务美好生活的需要。" 韩良称,未来受托人应包括持牌信托机构、中介机构受托人、专业管理机构、公共受托人及顾问五类。其中,律师、会计师等专业人士可获特定信托事务管理领域受托资格,而股权、不动产等复杂信托事务管理需引入专业机构,引入公共受托人服务特殊需要与弱势群体。信托业协会通过考试、遴选等方式建立高质量的会员体系,并委托中信登进行备案管理,形成 " 监管 - 自律 - 服务 " 的协同机制。
关于登记效力,韩良强调,中信登需对信托法律关系,包括信托主体、客体及权利义务进行全流程登记,包括设立时的合法性审查、变更终止登记及基础分类登记。登记完成后,信托取得独立登记编码与登记证书即 " 准生证 ",信托作为一个 " 独立的基金 ",也就是非法人组织便告设立,如同设立基金会或者公司,可将信托财产登记在独立登记编码之下,这是正常的物权变动登记。" 这意味着,只要信托财产确定,即便还未办理信托财产权属变更,信托本身仍有效设立。" 他解释,此举可打破民事信托落地瓶颈,也解决了《信托法》第 10 条登记生效的问题,同时通过有限公示可宣示信托财产独立性,可以保护受益人以及与信托交易的第三人权益。
分类登记:破解税制与司法难题的关键
在信托功能普惠化背景下,对于民事信托与营业信托,韩良提出建立 " 可撤销 / 不可撤销 "" 居民 / 非居民 " 等基础分类登记体系。他指出,不同类型信托在税务处理与司法裁判中需遵循差异化规则:
可撤销信托:委托人保留变更权,美国将其视为 " 委托人信托 ",纳税主体为委托人。司法实践中,委托人的债权人可追索信托财产。法院也需尊重委托人意愿,优先保障委托人撤销权。
不可撤销信托:包括固定分配信托与自由裁量信托,固定分配信托的纳税主体为受益人,受托人承担代扣代缴义务。自由裁量信托因受益人范围及分配数量具有弹性,需向税务部门报备以明确税基。
居民 / 非居民信托:以税务居民身份界定登记范围,居民信托需全面登记,非居民信托仅就境内收益部分登记。此举既符合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原则,又为跨境资金监管提供数据支撑。满足我国相关监管部门反洗钱、反避税监管的需要。
" 分类登记是破解信托税制与司法困境的关键抓手。" 韩良强调,若能以国务院条例形式统一分类标准,可推动税务、司法、监管部门形成共识。例如,慈善信托、特需信托可参照国际经验享受税收豁免和优惠,而股权信托的非交易过户规则可降低可持续管理与传承成本。他特别提到,通州特殊需要信托案例通过跨部门协作实现财产独立性,证明分类登记与差异化政策的实践价值。
实践路径:从理论突破到制度落地
韩良的构想不仅停留在理论层面,更注重可操作性。他建议分三阶段推进改革:
1. 顶层设计阶段 ( 1-2 年 ) :推动《信托登记管理条例》立法,明确金融监管总局统筹职责,建立 " 中信登 + 行业协会 " 的登记与自律架构,启动受托人资质分类认证。
2. 系统建设阶段 ( 2-3 年 ) :搭建中信登全国统一登记平台,实现与税务、工商、不动产登记、反洗钱监管系统的数据互通,推动税收配套政策出台,试点民事信托、资产服务信托登记业务。
3. 深化应用阶段 ( 3-5 年 ) :扩展登记覆盖范围,将慈善信托、资产管理信托纳入体系,建立受托人的分类监管体系,推动信托在养老、残障保障等普惠领域的应用。
" 信托登记制度改革的核心,是让信托从 ' 金融机构的专属工具 ' 回归 ' 寻常百姓的财富管理与传承工具 ' 本源。" 韩良总结,通过赋予信托虚拟人格、建立统一信托登记体系,可打破营业与民事信托的监管壁垒,使信托真正服务于共同富裕目标。随着通州案例等试点经验的推广,我国有望探索出一条既符合大陆法系传统、又具创新活力的信托登记路径。
从理论冲突到体系重构,韩良的研究为我国信托制度改革提供了清晰的路线图。在《民法典》与金融监管深化的背景下,这一创新构想或将重塑信托行业生态,推动其从 " 小众理财 " 走向 " 大众服务 ",在财富管理、社会治理等领域释放更大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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