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你写一个故事 06-01
为什么写小黄文比强奸犯判得还要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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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年的时候,有一位叫做天一的耽美作者,因为写小黄文涉嫌 " 传播淫秽作品牟利罪 ",最后被判了有期徒刑十年半。

这在当时引起了极大争议,因为要知道强奸罪的量刑是 3-10 年。这等于已经比普通强奸罪的顶格上限还要重了。

甚至这种性侵 14 岁女生的,也只判了三年多:

于是就形成了一个长期的司法量刑上的争论。

写小黄文的作者,一判就是十年。

而真正实施性侵的罪犯,可能只判七年、五年,甚至只有三年。

这显然不合理。

其实这种不合理,也不只存在于强奸罪上,而是广泛存在于我国司法体系里,今天看了一条微博,总结得很有意思。

他的意思是:

我们司法实践中的一个趋势,就是重物轻人。

做一个简单的对比。

关于盗窃,只要达到 2000 元,就已经构成 " 数额较大 ",判处 3 年以下有期徒刑了。

但人身伤害罪,致人轻伤一级,也才判 1-2 年。

别听 " 轻伤一级 " 就真觉得是很轻的伤,事实上你断了 6 根肋骨,也就轻伤一级。被打到脑出血,打断三根脚趾,也是轻伤一级。

毫无疑问,这个 " 数额较大的 2000 元 " 和 " 轻伤一级 ",是完全不对等的一个状态。

乃至于有段时间网上有段子。

说你和人打架,最好就是戴个名牌手表或者名牌眼镜去,然后别还手。

别人把你人打伤了,多半没法判刑。但他要把你的手表打坏了,那这人就牢里见吧。

足以说明这种 " 重物轻人 " 的可笑状态。

为啥会这样?

还是和历史有关。

我们现行刑法框架制定得早。那时候我们人均收入极低,物质匮乏使财产损失造成的损害更为严重。

记得我小时候跑步,被同学从后面猛推一把,摔到地上,嘴里咬下来一大块肉,流了很多血。

最后的协商方案是同学家赔了我们家一篮子鸡蛋。

放到现在,这是完全无法想象的。但那时候我甚至觉得自己赚了,因为每天都有鸡蛋吃了。

所以那时候偷窃 500-1000 元就是 " 数额较大 " 了,因为那确实是一大笔钱,甚至可能是不少人的所有积蓄。

和致人轻伤对等,估计那时候没啥人有意见。

说到底,还是因为那时候穷,觉得命不值钱,什么都可以用命来扛。

但随着经济的发展,我们的观念也有了转变。

虽然法律与时俱进的把偷窃标准往上增加到了 2000 元,但还是远远赶不上时代的发展。

现在别说 2000 块钱换轻伤,就是 2 万块钱换轻伤,我们也会觉得是不对等的,因为我们现在越来越看重人身权利了。

关于小黄文的量刑标准,其实和上面这个有异曲同工之妙。

关于传播淫秽作品牟利罪,法条是这么写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的规定,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基本刑期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那这个情节严重和情节特别严重的标准是什么呢?

1998 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里介绍了。

情节严重(3-10 年徒刑)获利金额:3 万至 5 万元以上;

情节特别严重(10 年以上至无期)获利金额:15 万 -25 万元。

注意,这是 1998 年,那时候人均 GDP 刚到 800 美元,我爸一年也赚不到一万元。

这时候出版淫秽作品获利 25 万元,确实是一笔巨款了。说是 " 情节特别严重 " 不为过。

时过境迁,现在北上广深不少白领,一年的收入都不止 25 万元。这时候再用 25 万元当作 " 情节特别严重 ",就不合适了。

最近,又一批写耽美的被 " 捕捞 " 了,又很多法律界人士出来说这种量刑的不合理。

希望随着越来越人出来发声,这一过时的量刑标准能与时俱进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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