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陕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进行行政处罚信息公开。
行政处罚决定书(陕药监药罚〔2024〕21 号)显示,陕西中医药大学第二附属医院配制的参鱼化痰口服液(批号:231214)经陕西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检验,检查项目中 " 相对密度 " 不符合规定。
2025 年 5 月 8 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陕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陕西中医药大学第二附属医院做出如下处罚决定:
1. 没收留样的 2 盒劣药;
2. 没收使用劣药的违法所得 9790 元;
3. 处以违法配制劣药货值金额 10670 元(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的 1 倍罚款 100000 元。
来源 / 医药健康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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