谭浩俊 昨天
拍摄菜品视频就是“违法广告”,就要罚款45万元,疯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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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浩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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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大风新闻报道,山东临沂市的黄兰(化名)怎么也没想到,自己随手拍摄的一段菜品视频,竟被临沂市兰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为 " 违法广告 ",而且下发了拟罚款 45 万元的《行政处罚告知书》。

既没到现场调查,也没与当事人沟通,就将一纸《行政处罚告知书》通过门缝塞进饭店。还在《告知书》上写明,饭店涉嫌发布法律禁止行为的广告,且当事人拒绝配合调查,可以依法重罚,所以拟对饭店罚款 45 万元。

这是真正的欲加之罪、何患无辞啊。且不说黄兰随手拍摄的菜品视频有没有违反广告法,单是没有到现场调查,也没有与拍摄者沟通,就以当事人拒绝配合调查为由从重处罚,还有没有理可讲,有没有法制观念了。

这也意味着,此起 " 违法广告 " 查处事件,不仅要调查菜品视频有没有违反广告法,而且要调查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的行为是否涉及滥用职权、造谣诬陷,更要调查背后有没有其他见不得光的行为。

从菜品视频有没有违反广告法来看,公益代理律师张天增认为,黄兰的视频不是广告,他给出了两条法律依据。一是根据《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广告的情形限于 " 通过知识介绍、体验分享、消费测评等形式推销商品或服务 , 附加购买链接 " 的商业推广行为。当事人发布的视频旨在展示日常生活场景和餐馆的经营场景 , 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经营者如实披露商品信息的合法范畴,不应被扩大认定为广告。也就是说,黄兰并没有做出知识介绍、体验分享、消费测评等方面的行为,而只是展示了一下菜品,构不成广告情形,自然,也就不存在违反广告法的问题。

二是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商业营销宣传的指导意见》,经营者通过自有媒介客观展示商品信息,不构成广告。也就是说,市场监管总局的指导意见,一定程度上还鼓励经营者展示自己的产品和商品信息,以便于更好地激活消费市场,那么,黄兰的行为,也就构不上违反广告法。

既然不违反广告法,兰山区市场监管局的处罚行为就是不合法的,是滥用执法手段,应当立即撤销处罚行为。

再来看第二个问题,也就是从严处罚的问题。退一步讲,就算半山区市场监管局的执法行为是对的,黄兰确实违反了广告法,那执法部门提出的处罚标准,是否适当呢?有没有与当事人进行过沟通呢?如果没有沟通,就以 " 当事人拒绝配合调查,可以依法重罚 " 给予高额罚款,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多大的仇、多深的恨,要以如此方式诬陷当事人,给予当事人严厉处罚呢?这个问题必须弄清楚。如果确实没有与当事人沟通,就以当事人不配合调查为由,给予当事人高额罚款,不仅违法,而且涉嫌诬陷当事人,除要对执法人员依法追究责任之外,还要向当事人公开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失。

值得注意的是,张天增律师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还表示,在对案情的了解过程中,他发现当地政府拆迁部门的相关人员有介入该案的行为,因此,兰山区市场监管局做出此《行政处罚告知书》也存在涉嫌滥用职权的嫌疑。如果情况属实,兰山区市场监管局是否在以这样的方式帮助拆迁部门给黄兰施压,将正常的宣传行为认定为违法行为予以处罚,就是典型的滥用职权了,应当对该局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予以问责,对拆迁部门负责人进行问责。

要知

道,政府职能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一切都要依法合规,绝不应当滥用职权,否则,不仅会损害部门公信力,也会损害政府形象。此起事件,已经不是一起普通的执法事件,而是有政府职能部门滥用职权、滥用执法权的问题,在中央到地方都在大力促进消费、鼓励消费的大背景下,兰山区市场监管部门却以这样的方式伤害经营者,确实令人震惊,必须通过深入调查,把情况弄清楚。在此基础上,给予相关责任人严厉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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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谭浩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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