睿思网 07-16
福州市发布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保障性租赁住房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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睿思网讯:7 月 16 日,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福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日前发布《福州市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该细则自 2025 年 7 月 10 日起施行,有效期 5 年,旨在进一步拓宽福州市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渠道,有效缓解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的住房困难问题。

《细则》明确,本市四城区域内合法建设的商业(商务)办公、旅馆、科研教育等非居住存量房屋,在符合规划原则、权属不变、满足安全要求、尊重群众意愿的前提下,可申请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 同时,列出了不得申请改建的四种情形,包括已纳入政府土地征收或储备计划的、尚未按原有土地出让合同或监管协议等约定完成税收等承诺的总部办公用地项目、拟改建房屋安全鉴定为危险房屋等级 C、D 级或可靠性鉴定为Ⅲ、Ⅳ级的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的非居住房屋,确保改建项目的合规性和安全性。

《细则》从权属清晰、主体明确、规模合理、结构安全、消防安全、标准规范等六个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 改建项目需权属清晰,不存在查封登记、异议登记等限制转移登记的情形;改建主体应为房屋产权人,运营期间不得分割登记、分割转让、分割抵押,不得以租代售;改建项目规模原则上不少于 50 套(间)且总建筑面积不少于 1500 平方米;申请人需按要求开展房屋结构安全鉴定,确保房屋现状满足结构安全及居住安全标准;改建项目需按照工程建设相关消防技术标准进行设计和施工,严禁将住宿场所与加工、生产、仓储等场所在同一建筑内混合设置;改建项目需执行国家、省和本市现行相关标准和规范。 

《细则》详细规定了改建项目的审批流程,包括受理申请、审核认定、组织实施三个环节。 房屋产权人(申请人)需向区保租办提交包括改建申请书、产权人身份证明、权属关系证明、改建实施主体营业执照、项目改建方案等在内的十项申请材料。 区保租办收件后 5 个工作日内组织相关部门开展联合审查,对符合改建要求的项目提出联合审查认定意见,并在官方网站和项目现场公示 5 个工作日。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报经所在区人民政府同意后由区保租办核发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 申请人凭项目认定书向自然资源和规划、住建等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包括改建项目方案审查、施工设计和审查、施工许可、项目验收等。 

《细则》从强化日常监管和落实安全责任两个方面提出了监管措施。 区房管部门要加强对改建项目出租、运营等的监管,建立日常巡查检查机制,原则上每年对本辖区内改建项目进行全覆盖检查不少于一次,并将检查结果向社会公众公示。 改建项目不动产权利人应当承担房屋使用安全主体责任,改建项目实施主体和运营主体依法承担相应安全责任。 改建项目运营主体应当建立完善的房屋安全使用管理和突发事件应急预警处置制度,定期对房屋安全进行检查,确保租赁住房符合运营维护管理相关要求;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配备符合规定的消防设施、器材,保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定期开展消防安全检查,确保房屋住用安全。 

《细则》附则部分对历史遗留问题处理、消防设计标准、土地性质及补偿、政策解释权等事项进行了明确规定。 对于 2022 年 8 月 15 日前利用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的租赁住房项目,提供了联合评估审查的途径;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场所执行的消防设计标准应从严要求;改建期间不改变原有建设用地性质、房屋类型和建筑容量控制指标,不补缴土地价款;如因城市规划建设需要实施拆除或收储的,按改建前的土地用途、房屋用途和建筑面积予以补偿。

此次《细则》的出台,为福州市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提供了明确的操作指南和政策支持,将有助于进一步增加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改善新市民、青年人的居住条件,推动福州市住房保障体系不断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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