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月 27 日,中山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召开。会议表决通过《中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开展蚊媒预防控制工作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旨在通过立法形式预防、控制和消除蚊媒引起的传染病发生与传播,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为中山市系统推进蚊媒防控、保障市民健康提供了明确制度遵循。
中山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冯镜华表示,《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广东省爱国卫生工作条例》《广东省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中山市实际制定,以 " 预防、控制和消除蚊媒传染病发生传播 " 为核心目标,进一步细化责任体系、明确防控标准、完善应急机制。
在责任划分上,《决定》构建了多层次责任体系。中山市人民政府统筹推进工作,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议事协调机制,保障财政预算;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具体实施,落实网格化管理,组织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市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牵头制定技术方案、监测预警疫情,宣传、教体、住建、交通运输等多部门则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针对建筑工地、河道沟渠、学校、农贸市场等重点场所落实防控责任,督促开展孳生地清理与设施维护。
同时,《决定》明确了基层组织、企业与个人的义务。社区、村(居)民委员会需组织环境治理与宣传教育,物业服务企业要做好小区内地下车库、景观水体等区域的孳生地清理与消杀;单位和个人需落实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主动参与防控活动,发现问题及时报告,违反规定者将依法被处罚。
针对不同防控场景,《决定》分别制定常态化与应急状态下的措施。
常态化防控中,要求单位和个人保持环境整洁,清理垃圾与积水,完善纱窗、灭蚊灯等设施;易招致或者孳生蚊媒的重点场所,其所有者、使用者或管理者需设置防蚊屏障并定期消杀。
应急状态下,中山市人民政府将启动应急预案,建立分区防控、信息公开等制度,设立防控指挥机构,疫情缓解后及时衔接常态化防控,患者及密切接触者需配合医学措施,重点场所提升消杀力度与频次,相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依法开展的防控工作。
为确保《决定》落地见效,《决定》明确市人民政府需在本决定公布后三个月内,制定环境卫生治理标准、蚊媒灭杀技术规范等配套政策与实施细则,加强执法监管。监督方面,中山市人大常委会通过执法检查、专题询问等方式监督实施情况,镇人民代表大会监督辖区工作,市、镇人民政府建立定期检查机制,对问题限期整改并公开结果,对工作不力者通报批评。
该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即 8 月 27 日起开始正式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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