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达财经 文 | 杨洋 编 | 李亦辉
9 月 29 日,酒泉金融监管分局披露的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酒金监行处〔2025〕42 号)显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酒泉市中心支公司因给予投保人合同外利益、车险销售人员垫付保费,被酒泉金融监管分局警告并处罚款 10 万元。
酒金监行处〔2025〕42 号显示,同样因给予投保人合同外利益、车险销售人员垫付保费,刘新海(中国人寿财险酒泉市中心支公司副总经理)被警告并处罚款 1 万元,许春年(中国人寿财险酒泉市中心支公司销售业务部见习经理助理)被警告并处罚款 0.8 万元,赵伟(中国人寿财险肃州区支公司见习经理助理兼车行团队长)被警告并处罚款 1 万元,李晓勇(中国人寿财险肃州区支公司经理兼车行业务部经理)被警告并处罚款 1 万元。
天眼查资料显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酒泉市中心支公司成立于 2008 年 09 月 23 日,注册地址为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西北街街道文体路 11 号金地丰安小区 3 号楼 3-1 办公,经营范围包括: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短期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经中国保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在风险方面,天眼查统计显示,共发现公司存在自身风险 41 条,周边风险 6188 条,历史风险 252 条,预警提醒 19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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