谭浩俊 10-11
纵然是自动驾驶汽车,也要对醉酒者要说“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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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浩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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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人民日报》10 月 10 日报道,某日夜间,闫某某和朋友聚餐饮酒后,看已是凌晨,觉得路上没什么车,便决定自己驾车回家。行驶至北京市东城区广渠门桥北上桥处,被民警查获。经检测,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 201.4 毫克 /100 毫升。公安机关依法立案,后经公诉机关审查起诉,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北京二中院分别进行一审、二审,判处闫某某拘役 3 个月,并处罚金 6000 元。

值得注意的是,在整个案件的审理过程中,闫某某一直强调,自己开启了无人驾驶功能,不应当构成危险驾驶罪,不应当受到处罚。

而警方和法院调查的结果是,按照汽车自动化驾驶分级,现在商业化量产使用的自动化系统,都是属于 0 — 2 级的驾驶辅助功能等级,3 级有条件自动驾驶、4 级高度自动驾驶尚处试点阶段,并未安装在家用汽车上。闫某某所购汽车,也只具备驾驶辅助功能,而不具备自动驾驶功能,不能脱离人的操控。否则,会发生交通事故。

也正因为如此,闫某某的自动驾驶功能已经开启的理由,不成立,也不符合实际情况。其在严重醉酒状态下启动驾驶辅助功能,无法回避醉驾的事实。想用自动驾驶功能已经开启来回避查处,是极其不妥的,也是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

退一步讲,就算有了 3、4 级自动驾驶功能,我们认为,在醉酒状态下,也要对醉酒者说 " 不 ",而不能因为有自动驾驶功能,就任凭醉酒者操控汽车。尤其是 3 级有条件自动驾驶,更不能让醉酒者操控。一旦汽车到了醉酒者手中,再自动化水平高的汽车,也会面临发生交通事故的风险。

所谓醉酒,指的是过量饮酒,饮酒量已经致人动作不协调、语言不清晰、精神很恍惚、视觉很模糊和手脚不听使唤。在这样的情况下,如果醉酒者操控汽车,就算有自动驾驶功能,也未必能够准确操控、有效操控。一旦操控失误,开启的不是自动驾驶功能,而是其他功能,就会出现严重问题。

也就是说,自动驾驶并不是谁都能操控,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操控,精神病患者不能操控,年龄过大、体力和精力都严重不支者不能操控,没有任何汽车驾驶知识、不认字、不懂得汽车操控方式的人不能操控。当然,醉酒者也应当不能操控。如果允许醉酒者操控自动驾驶汽车,就等于给自动驾驶汽车安装了一颗定时炸弹、增加了很多风险,随时都有可能发生问题和风险。

事实也是,自动驾驶并不是可以完全脱离人的飞鸟走禽,而是仍然需要人的操控、需要人去准确开启自动驾驶功能、设置起始地点。所不同的是,只是在启动自动驾驶功能后,操控人员不需要再手握方向盘,不要脚踩油门与刹车,但是,启动时的操作,也是十分重要的,必须精神正常、有完全行为能力、能够正确操控汽车功能键者。处于非正常状态的醉酒者,当然要禁止其操控汽车了。

可以肯定,在自动驾驶汽车可以推广和普及后,有关方面也一定会对自动驾驶汽车提出相应的规定和规范,包括对操控汽车的人员、知识水平、身体状况等,都提出具体条件、具体标准、具体要求,对汽车不了解、对自动驾驶功能不熟悉、精神不正常、难以正确设置自动驾驶功能者,都会排除在操控自动驾驶汽车的人员之外。

这也意味着,闫某某想利用自动驾驶功能来为自己的醉驾问题辩护,是没有说服力的,也是不符合法律规范的。更何况,闫某某的汽车并不具备自动驾驶功能,而只具备驾驶辅助功能,就更应当严厉惩罚了。能够给予其减轻处罚的,只能是没有造成严重后果,而不是没有醉酒驾驶。自然,应当追究其危险驾驶罪。

法律面前,不要耍小聪明,也不要狡辩。想利用自动驾驶为自己的醉驾辩护,最终只能沦为业笑话。强烈建议,如果有一天,自动驾驶技术已经非常成熟,也可以运用到商业化量产汽车当中,对醉酒者也要说 " 不 ",要从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角度出发,坚决禁止醉酒者操控自动驾驶汽车,避免付出惨重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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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谭浩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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