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视网 前天
导师起诉博士生,索赔1元!原因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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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披露的一起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

引发关注

一名大学教师起诉了自己的博士生

索赔 1 元

这是为什么?

前任导师:

" 用了在我实验室做出的成果 "

据法院介绍,在李某读博的七年时间里,前四年的导师是王教授,后三年的导师是张教授,张教授担任李某的最终的博士论文指导老师。

经多次协商无果后,王教授于今年 3 月以侵犯著作权为由,将李某和张教授告上法庭——要求李某将博士论文中涉及到在王教授实验室产生的科研数据全部删除,确认两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其课题组成员对科研资料的署名权,并要求两被告向其赔偿精神损失费 1 元和公开赔礼道歉。

调解过程中双方各执一词

事件引发关注

立案后,经办法官在翻阅卷宗材料时,发现双方矛盾纠纷自李某读博期间已经开始,至今已近十年。一纸判决下来,不仅事关两位教授的学术声誉,更可能会影响李某才刚刚起步的事业前途,于是法官请他们来到法庭进行先行调解。

王教授称:" 在李某申请换导师的时候,我就已经明确跟他说过,没有经过我的允许,他不能使用任何我们课题组的实验数据及相关领域的科研成果。结果呢,他却照搬了在实验室科研中产生的数据包括图、表及照片等,这就是侵权。而他的博士论文指导老师没有尽到审核和监督的责任,难辞其咎。"

李某对此表示,当年其确实在王教授的指导下完成了博士论文课题研究所需材料的再制备和纯化,但实验数据和实验成果都是其亲手采集和分析的,也参与了相关监测体系的重建过程,李某认为其有权使用自己产生的数据进行后续研究。

张教授则认为,作为博士论文指导老师,其更关注学生研究方向的创新性和方法论,数据来源的合法性应由学生负责确认,如果数据本身的使用存在授权瑕疵,这已超出了其日常指导的审查范围。

且李某在王教授处攻读博士四年,因故更换导师后,如果不能使用这四年期间的学习成果,实在可惜。

对于博士论文实验数据的来源,王教授表示涉案论文中第一章至第三章都是在其实验室完成的,但李某的毕业论文中根本没有提及。

李某回应称虽然在论文正文没有提及,但其在论文致谢中也明确写明了。

法官当场朗读了致谢中明确向王教授表示感谢的内容,并适时抛出了调解方案的核心,询问是否可以就相关知识产权的权属进行登报声明,让三方纷争全部解决,不再有任何争议。王教授表示其也不想学生的博士论文被撤销,只是希望更好地保护自己以及课题组成员的研究成果,同意了该方案。

最终,李某主动提出会及时登报澄清权属问题,并为自身的疏忽道歉,感谢王教授的教导。张教授也表态同意方案,并表示后续会完善流程,避免类似情况。

学术论文著作权

到底归谁

这起案例虽然以调解结束,但此事却引起了热议。据了解,原始科学数据本身作为 " 事实 ",通常缺乏独创性,难以直接受著作权法保护。

记者梳理发现,类似的学术著作权纠纷案件并不鲜见。

此前,中央财经大学商学院教授肖某某也起诉了自己的博士生张某某,称其毕业两年后单独署名出版了自己的博士论文,但肖某某称论文的核心内容来自他的课题研究成果,张某某未征得自己同意擅自出版构成侵权,并给他的科研带来了 " 灭顶之灾 "。

一审法院认定张某某是其博士论文的作者,而肖某某并非合作作者,但张某某使用肖某某课题申请书内容并出版发行博士论文,构成侵权,判张某某向肖某某书面道歉并赔偿 22 万元。二审法院虽然维持了一审判决,但推翻了一审法院关于肖某某并非合作作者的认定,认为涉案论文系师生合作作品。

虽然该案已经过两审终审,张某某也已经执行判决,但原被告双方对于判决结果均不服气。肖某某在接受采访时称:" 这个案子不仅仅是我个人的官司,还涉及研究生培养政策、科研诚信和行业规范的问题。"

多起矛盾纠纷的背后,反映着一个现实的问题——学位论文的著作权到底归谁所有?

我国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一般而言,在作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为作者,但有相反证明的除外。

著作权法当中一般原则之外存在的诸多例外情况,本身就说明著作权归属的复杂,而学位论文则充分体现了著作权归属体系的复杂性。

2025 年 1 月 1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正式实施,其中规定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被认定为存在代写、剽窃、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将不授予学位或者撤销学位。学位论文如果存在知识产权侵权,学位申请者会面临后果,这更需要明确学位论文的著作权归属,才能明晰侵权主体。

目前关于学位论文的著作权归属,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主要是各高校自行制定的规章制度,以及学位论文内容前关于独创性的声明。实践中,关于学位论文著作权归属有几种方式:归学生、依据不同情况分别归属于学生或学校、归学校、师生合作作品。之所以有这几种处理方式,很大程度上源于学位论文形成过程的复杂性。

根据学位法规定,通过学位论文答辩或者规定的实践成果答辩是硕博生获得学位的前提条件之一,因而学位论文不仅是一种民事权利的载体,也属于行政管理关系的一部分。而其形成过程除了学生自身之外,也凝结了导师的指导,同时可能也涉及一些科研项目的投入。

特别是在一些自然科学的论文当中,学生论文的主体可能就是导师某个项目母题当中的子题。如果以子题作为论文发表的基础,其著作权归属学生个人,意味着导师如果以母题发表论文,可能需要得到学生的授权,这并不符合当下研究生教育的实际情况。

但从学生角度而言,由于导师负责制,学生在研究生学习期间很难反对导师一些不合理的制度要求,一系列可能存在争议的合作协议、知识产权共享协议或者著作权授权协议等,并不一定是学生真实意思的表达。但日后学生在行使自己的著作权时,由于这些协议的存在可能一直受制于导师。

这一来扭曲了师生权利义务的平等,二来可能影响科研创新的积极性,让学生更不愿意在导师的项目基础上做出突破性研究。

学位论文属于比较特殊的作品,除了知识产权等私利之外,还有传播知识、促进科学发展的公益性质。

学位论文著作权归属之争,既是法律议题,更是学术生态的映照。科学探索从来不是孤立的征程,既离不开科研个体的智慧闪光,也依赖于团队协作的聚力攻坚。理想的制度应当既尊重学生的智力劳动,也正视导师指导与科研投入的价值。这需要法律层面更细致的界定,也需要高校建立公平透明的权属协议机制。唯有在权利与责任间找到平衡点,才能让学位论文真正成为学术传承与创新的基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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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 制丨李绍飞                     

                      编 辑丨应凰                            

  审 校丨孟夏      

  来 源丨央视网综合中国青年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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