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日报 3小时前
典型案例发布!诱骗老人高价买“保健品”获刑超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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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诈骗案件高发频发,涉及看病养老、投资理财、生活消费等多个民生领域,诈骗手段不断升级,隐蔽性、迷惑性强,严重危害公私财产安全,破坏社会和谐稳定。

为提高人民群众防范意识和反诈能力,充分发挥司法裁判的规则引领和价值导向作用,最高人民法院选取发布去年以来生效的 6 件依法惩治涉民生领域诈骗犯罪典型案例:

案例一

杨某诈骗案

——隐瞒参保人员死亡事实骗取养老保险金

(一)基本案情

企业退休人员邓某于 2021 年 10 月死亡,丧失养老待遇领取资格。被告人杨某系邓某女婿。2021 年 11 月至 2024 年 1 月,杨某隐瞒邓某死亡的事实,伪造邓某读报的照片等证明材料,提交湖北省鄂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理社会保险资格认证,共计冒领养老金 12 万余元。

(二)裁判结果

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已故人员名义,骗取公共财产,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杨某具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主动退缴违法所得。据此,法院于 2025 年 4 月 26 日以诈骗罪判处杨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三)典型意义

社会保险基金是人民群众的养老钱、救命钱,是国家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基石,关乎全体参保人员的切身利益。参保人员因死亡丧失养老待遇领取资格的,其亲属应当依法向社保经办机构如实申报并停止领取养老金。本案中,被告人杨某作为已故参保人员的亲属,明知应当及时报告其亲属死亡的事实,却隐瞒不报,伪造材料长期骗领养老金,严重破坏社会保险制度,侵犯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人民法院综合杨某的犯罪事实、自首及退赃等情节对其判处刑罚,宣示 " 骗保必究 " 的法律红线,切实保障和维护社保基金安全。

案例二

李某风诈骗案

——骗建双重户籍重复领取养老金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李某风于 1976 年入职河北省某国企,后被调至该国企在上海市的下属单位,仍由该国企为其缴纳社会保险金。同时,李某风还供职于上海多家公司,并于 1997 年 5 月经上海某公司以人才引进方式将户籍迁入上海市。1998 年 7 月,李某风以本人出生年月有误为由向上海市公安机关申请修改户籍信息,从而获取新的身份信息。李某风在上海工作期间,使用新身份由上海公司为其另行缴纳社会保险金,但李某风隐瞒上述事实,致使河北省某国企仍继续为其缴纳社会保险金。2010 年 7 月,李某风向河北省公安机关隐瞒其户籍已迁至上海市并更改身份信息的事实,补办了原户籍地的户口本、身份证。至此,李某风取得了河北省、上海市双重户籍。2012 年 7 月,李某风以河北省的户籍身份信息在原单位办理退休,8 月至 2024 年 5 月领取养老金共计 60 万余元。2017 年 5 月,李某风以其在上海的户籍身份信息再次办理退休,6 月至 2024 年 5 月领取养老金共计 50 万余元。

(二)裁判结果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养老保险金,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李某风经民警电话通知到公安机关主动供述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减轻处罚。李某风全额退缴赃款,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李某风的犯罪事实、性质和情节,法院于 2024 年 12 月 16 日以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一审宣判后,李某风提出上诉。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 2025 年 2 月 21 日作出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典型意义

养老保险基金在保障和改善民生、维护社会公平、增进人民福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每位参保人员只能领取一份基本养老保险,同一人员不得异地、多户头重复领取社会保险待遇。重复领取养老金是一种性质恶劣的诈骗行为,不仅导致国家社保基金流失,更损害养老保险制度的公平性和可持续性。本案中,被告人李某风采取欺骗手段在两地申领身份信息,又使用双重户籍重复领取养老金且数额特别巨大,应当以诈骗罪严惩。

案例三

李某全诈骗案

——冒充残疾人骗取国家补贴

(一)基本案情

2011 年,被告人李某全在身体没有残疾的情况下,通过张某亚(已死亡)违规办理了肢体三级残疾证,并利用该残疾证获得当地残联专职委员的身份。2020 年残疾证检证时,为保住残疾证,李某全找到赵某(另案处理)帮忙并支付好处费,顺利通过检证程序,获得肢体四级残疾证。李某全利用残疾证骗取国家发放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共计 6400 元。

(二)裁判结果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虚假病历骗取国家残疾人补贴,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李某全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并退缴全部违法所得,认罪认罚。综合考虑全案情节,法院于 2024 年 2 月 26 日以诈骗罪判处李某全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三)典型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明确规定,国家保障残疾人享有各项社会保障的权利;政府和社会采取各项措施,保障和改善残疾人的生活。对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给予补贴,体现了党和国家对残疾人的关心与照顾,是保障残疾人生存发展权益的重要举措。本案中,被告人李某全身体没有任何残疾,却通过贿赂残疾人管理部门的相关人员,非法取得残疾证,并冒领残疾人补贴,将本应发挥保障和改善残疾人生活功能的国家补贴资金非法占为己有。这种行为损害了真正符合条件、切实需要救助的社会特殊群体的利益,损害政府公信。人民法院通过依法惩处冒充残疾人骗补犯罪,切实维护了残疾人补贴资金安全,保障了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案例四

胡某等诈骗案

——利用 " 医托 " 引流并假冒医生开具处方骗取医药费

(一)基本案情

2022 年至 2023 年,被告人胡某伙同被告人胡某平、胡某坤、曹某娇等人在北京市某区经营 " 善某 " 诊所、" 强某堂 " 诊所,并雇用被告人郭某良、汤某秀等为 " 医托 "。郭某良、汤某秀等人在中国医学科学院肿瘤医院院内及周边,向前来求医的病患谎称自己身患癌症,在上述诊所接受诊疗后病情好转,以此诱骗何某满等 50 余名被害人前往上述诊所,由坐诊医生给予诊疗。之后,胡某等人假冒医生或医生助理,通过微信以 " 复诊 "" 跟踪治疗 " 等名义诱骗被害人继续付款购买价值昂贵但无治癌实效的中药,骗取被害人医药费共计 52 万余元。

(二)裁判结果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胡某伙同被告人胡某平、胡某坤、曹某娇、郭某良、汤某秀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钱款,胡某、胡某平、胡某坤数额特别巨大,曹某娇数额巨大,郭某良、汤某秀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和情节,并综合考虑胡某有相同行为模式的诈骗前科等因素,法院于 2024 年 12 月 25 日以诈骗罪分别判处胡某等六名被告人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至一年不等的刑罚。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三)典型意义

医疗关乎人民群众生命健康。诈骗犯罪分子利用病患急于求医治病的心理弱点,通过 " 医托 " 假扮病友将病患骗至小诊所进行 " 治疗 ",进而骗取钱财。此类犯罪专门骗取病患特别是重症患者的救命钱,极容易耽误正规治疗,严重扰乱医疗秩序,侵害病患的生命健康和财产权益。本案中,被告人胡某、胡某平专门以年纪较大、从外地赴京求医的重症患者这一特定群体为对象,雇用被告人郭某良、汤某秀等为 " 医托 " 配合诈骗。郭某良、汤某秀冒充热心病友在医院及周边搭讪病患或病患家属,谎称有类似疾病曾在案涉诊所得到有效治疗,甚至持从医院垃圾桶捡拾的他人废弃的 CT 片子作为道具以骗取患者信任,将病患带至案涉诊所诊治并开具高价药物,其行为系配合诈骗,而非普通的广告推广和一般性 " 引流 "。胡某、胡某平等人还冒充医生或医生助理,通过 " 线上复诊 " 等手段持续跟进,诱骗患者继续付款开药,应依法认定为诈骗罪并从严打击。人民法院依法打击 " 医托 " 诈骗犯罪,守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同时提醒病患及亲属在求医问诊过程中必须保持高度警惕,从正规渠道获得有效诊疗,避免因 " 病急乱投医 " 上当受骗。

案例五

倪某荣诈骗案

——以免费吃饭、赠送礼品等为饵诱骗老年人高价购买 " 保健品 "

(一)基本案情

2024 年 9 月底,被告人倪某荣与郭某峰(另案处理)共谋向老年人高价销售虚假抗癌保健品牟利,倪某荣负责提供货源及讲师服务,郭某峰负责提供场所及招募销售人员。自 2024 年 11 月中旬起,郭某峰通过其招募的销售人员方某、项某强、刘某等人(均另案处理),先以免费吃年夜饭、赠送小礼品为诱饵,采用专车接送的方式将被害老年人接至上海市某区某农家乐、某小镇饭店,先后由李某、唐某(均另案处理)担任讲师,采取虚假人设、虚假案例分析、虚高砍价、经销商烘托气氛等方式,编造产品具有防癌抗癌、治疗各种慢性疾病功效,诱骗老年人以高于成本价数十倍的价格购买 " 二氢槲皮素 " 产品。至案发时,倪某荣共计涉及销售 " 二氢槲皮素 " 产品金额达 62 万余元。

(二)裁判结果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倪某荣与他人结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老年人钱财,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倪某荣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鉴于倪某荣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积极退赃退赔,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于 2025 年 6 月 17 日以诈骗罪判处倪某荣有期徒刑十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无上诉、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三)典型意义

健康消费与老年人合法权益关联紧密。一些不法商家抓住老年人对健康的焦虑和关切,瞄准老年人的养老钱,精心设计骗局,诱导老年人购买虚假保健品,严重损害老年人的健康和财产权益。本案中,被告人倪某荣等人为牟取非法利益,虚构产品具有防癌抗癌等神奇疗效,诱骗老年人高价购买,被害人购买保健品的防癌抗癌目的根本不能实现,并因此遭受财产损失,对倪某荣等人依法应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老年人群体务必增强防范意识,在就医保健过程中切勿轻信虚假宣传。

案例六

林某会诈骗案

——虚构马拉松赛事相关名额资格等骗取报名费、押金

(一)基本案情

2024 年 1 月至 4 月,被告人林某会通过网络社交平台发布信息,谎称通过其报名能够获得马拉松赛事配速员等名额资格或参加耳机、跑鞋等设备的测试资格,获取有报名需求人员的信任,进而骗取财物。林某会通过上述手段,骗取邢某等 10 余名被害人押金、报名费等共计 11 万余元。

(二)裁判结果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林某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多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鉴于林某会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积极退赃退赔,依法可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于 2024 年 10 月 31 日以诈骗罪判处林某会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无上诉、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三)典型意义

近年来马拉松活动日益普及,但相关赛事管理尚不够完善,使诈骗分子有机可乘。被告人林某会以通过其报名可确保获取马拉松参赛资格等优待为诱饵在网上实施诈骗。林某会的行骗手段并不复杂,却能在短时间内诈骗 10 余名被害人巨额钱财,主要是利用其在马拉松赛事圈内的知名度轻松获取被害人的信任,并利用网络社交平台使其发布的虚假信息得以快速广泛传播。人民法院通过依法惩处这类犯罪,不仅维护了被害人的财产利益,也净化了体育赛事领域风气,有力助推健康中国建设。该案提醒广大人民群众,在参加兴趣交流等社交活动中,要警惕他人利用 " 圈子 " 信任行骗;各类活动、赛事主办方,要加强官方宣传和风险提示,保证活动规则公开、透明,不给不法分子以可乘之机。

此次发布的典型案例,具有以下三个特点:

一是聚焦特定群体,用法治守护民生福祉。案例一、二、三中,养老保险基金是人民群众的养老钱、救命钱,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是国家给予残疾人的特殊关怀和照顾,它们承载着民生福祉与社会公平。案例四、五中,犯罪分子利用特殊群体的健康焦虑,诱骗病患购买昂贵而无效的药物,诱骗老年人购买虚假的保健品,严重损害病患和老年人群体的财产安全和生命健康权。案例六中,马拉松赛事方兴未艾,犯罪分子利用赛事行骗,反映出诈骗犯罪无孔不入。对于这些针对特定群体的涉民生诈骗犯罪活动,人民法院始终高度关注,坚持严格公正司法,用法治守护民生福祉。

二是依法从严惩处,彰显人民法院坚定立场。必须全面准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犯罪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社会危害性大、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诈骗案件,严的一手永远都不能丢。此次发布的六个典型案例,虽然表现形式和诈骗手法各有不同,但都发生在重点民生领域,针对的都是特定群体,社会影响恶劣,人民法院坚决依法从严惩处,有力震慑诈骗犯罪分子,遏制诈骗犯罪态势。

三是明确规则红线,强化法治宣传教育。审理中发现,部分涉案人员对 " 冒领和重复领取养老金、冒充残疾人骗取补贴等薅国家‘羊毛’ " 行为涉嫌诈骗犯罪的认知尚不够清晰,因侥幸心理走上犯罪道路。同时,很多被害人防范意识不强,对不断升级更新的诈骗手段难以识别,即使被骗也不及时报案,增加了追赃挽损的难度。此次发布的典型案例,有助于明确行为规则、划清法律红线,心存侥幸、以身试法者必将受到法律制裁,同时也提醒民众提高防范意识和法治意识,谨防落入诈骗圈套,被骗后及时报案,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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