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财经 5小时前
个人每次挣钱低于1000元不用交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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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第一财经 陈益刊   

2026 年起增值税起征点再次提高,以减轻个人税负。

近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布《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下称《公告》),调整了增值税起征点,达不到起征点标准的纳税人不用缴纳增值税。

根据《公告》,自 2026 年 1 月 1 日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起征点标准如下:(一)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 10 万元。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为季度销售额 30 万元。(二)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销售额 1000 元。一日内发生多次应税交易的,按日适用起征点标准。

上海国家会计学院副教授葛玉御告诉第一财经,上述《公告》一个重大变化,是将此前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从最高 500 元提高至 1000 元。另外,起征点规则变化很大,以前适用对象原来仅限于个人,而现在扩大到 " 小规模纳税人 ",即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未超过五百万元的纳税人。

他表示,原来增值税起征点仅限于个人,即自然人和个体工商户,其标准是按月 5000 元 -20000 元,按次 300-500,实践中各地税务机关都认可按上限 20000 元和 500 元标准来执行。近几年随着减税降费政策的迭代优化,个体工商户实际上适用月销售额 10 万以下免增值税的优惠,这属于阶段性优惠,并非明确规定的 " 起征点 " 优惠,实质上与起征点优惠没有本质差别。而自然人通常很难直接适用 10 万以下免增值税的优惠,其起征点多为按次 500 元。

" 这次起征点优惠明确适用对象是小规模纳税人,那意味着小微企业也是适用起征点优惠的,虽然原来他们也能用 10 万以下免增值税优惠,但毕竟身份不同。一定程度上,可以理解为把之前规则中的 2 万和实践中的 10 万给统一了,既有利于制度规范统一,又能减负。" 葛玉御说。

为减轻个人、个体户、小微企业等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负担,近些年增值税起征点不断提高。比如上一次国家将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从每次(日)销售额 150 元 ~200 元提高至 300 元 ~500 元,而此次《公告》则直接提至 1000 元。

另外,上述《公告》将按月和季度的增值税销售额起征点明确为 10 万元和 30 万元,与现行实际执行的优惠政策相一致,并无变化。

上述增值税按次纳税起征点提高无疑对个人等是一个重大利好。比如专家学者给高校、企业授课的劳务费,每次或每天低于 1000 元,将不用缴纳增值税。个人跑外卖、撰稿等打零工每次(每天)低于 1000 元,也不用缴纳增值税。

近日,税务总局配套制发了《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征管公告》),就起征点标准判定、税收优惠政策适用等增值税征管事项作了进一步明确,细化操作要求,推动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落实落地。

《征管公告》进一步调整优化了自然人增值税起征点标准判定细则。自然人通常适用按次纳税的起征点标准。自今年起,按次纳税起征点标准由每次(日)销售额 500 元提升到 1000 元。考虑到自然人发生特定类型应税交易具有持续经营特征,《征管公告》继续延续并适当优化了此前政策执行口径,明确自然人发生出租不动产、通过 " 反向开票 " 销售报废产品等 6 种特定情形的,不再适用按次纳税 1000 元的起征点标准,而是参照按期纳税直接适用月销售额 10 万元的起征点标准。

" 这样的政策安排同时兼顾了税收效率与公平。一方面,允许延续适用相对较高的按期纳税起征点标准,可有效减轻自然人税收负担,降低税收征纳成本。另一方面,明确相关情形下自然人应当以其当月发生全部应税交易的销售额,‘打包’适用按期纳税起征点标准,可从源头上避免单独拆分适用、叠加后超标享受标准的问题,有利于促进税收公平。" 税务总局税收科学研究所所长黄立新解释。

葛玉御表示,此次《征管公告》明确自然人能够适用按月 10 万起征点的 6 种情形。除此之外,自然人起征点只能适用按次 1000 元,而不用幻想能享受起征点按月 10 万元这一优惠。比如专家学者给高校、企业授课的劳务费,不能适用按月 10 万元免征增值税这一优惠。

在增值税按次纳税起征点提高的同时,相应的税收征管力度也同步加强。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明确,自然人发生符合规定的应税交易,支付价款的境内单位为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的具体操作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葛玉御表示,以前个人要去税务局代开发票来缴纳增值税,但实际上因各种原因,部分个人并没有缴税,而支付价款单位也没有代扣代缴义务。但今年起随着上述增值税法实施条例实施,自然人增值税征管有了创新,引入了 " 支付方代扣代缴义务 ",以后境内单位就需要给个人代扣代缴增值税。这将与 " 劳务费反向申请代开发票 " 形成组合拳,意味着对自然人的税收征管在逐步加强。

" 比如专家教授给高校、企业授课,高校、企业给他支付劳务报酬,这属于典型的增值税应税服务,未来单位不仅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还得代扣代缴增值税。" 葛玉御说。

考虑到自然人流动性强,为便利其申报纳税,减轻按次纳税办税负担,上述《征管公告》明确自然人发生应税交易达到起征点的,不论是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还是由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均视为办理了申报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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