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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为互联网诊疗“立规矩” 严禁使用AI开处方 病历至少保存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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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从市卫生健康委获悉,我市最新印发并施行《天津市互联网诊疗监管实施办法(试行)》。根据该办法,医疗机构开展互联网诊疗的病历记录需按照门诊电子病历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保存时间不得少于 15 年,诊疗中的图文对话、音视频资料等过程记录保存时间不得少于 3 年。同时,医疗机构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需严格遵守《处方管理办法》等规定,处方应由接诊医师本人开具,在线开具的处方必须有医师电子签名,经药师审核合格后方可生效,严禁使用 AI(人工智能)等自动生成处方;为低龄儿童(6 岁以下)开具互联网儿童用药处方时,需确认患儿有监护人和相关专业医师陪伴。

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将建立天津市互联网诊疗服务监管平台,对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医疗机构进行监管。我市鼓励 " 医联体 " 内利用互联网技术,加快实现医疗资源上下贯通,提高基层医疗服务能力和效率,推动构建有序的分级诊疗格局;鼓励三级医院在 " 医联体 " 内通过互联网诊疗信息系统向下转诊患者。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医疗机构需在所有互联网诊疗平台显著位置公布本机构医疗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以及提供互联网诊疗服务医务人员的电子证照等信息,方便患者查询;在其网站主页或互联网诊疗平台显著位置公布《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诊所备案凭证)、诊疗科目、诊疗时间以及医疗纠纷解决途径、程序和联系方式等,方便患者查询。

医师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需在互联网医院依托的实体医疗机构或其他医疗机构注册,具有 3 年以上独立临床工作经验;接诊前需进行实名认证,确保由本人提供诊疗服务;其他人员、人工智能软件等不得冒用、替代医师本人提供诊疗服务。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医疗机构需将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医务人员信息上传至市级监管平台,包括身份证号码、照片、相关资质、执业地点、执业机构、执业范围、临床工作年限等必要信息,并及时更新完善;对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医务人员建立考核机制,根据依法执业、医疗质量、医疗安全、医德医风、满意度等内容进行考核并建立准入、退出机制。

互联网诊疗实行实名制,患者有义务向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医疗机构提供真实的身份证明及基本信息,不得假冒他人就诊。患者在实体医疗机构就诊,由接诊的医师通过互联网诊疗服务信息系统邀请其他医师进行会诊时,会诊医师可以出具诊断意见并开具处方;患者直接通过互联网就诊时,接诊医师只能为部分常见病、慢性病患者提供复诊服务和 " 互联网 +" 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同时,患者就诊时应当提供具有明确诊断的病历资料,如门诊病历、住院病历、出院小结、诊断证明等,由接诊医师留存相关资料,并判断是否符合复诊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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