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近日印发《甘肃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立足全省经济发展实际,全面规范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规则,简化流程、放宽限制、强化监管,为各类市场主体准入准营提供坚实制度保障。
《办法》适用范围覆盖全省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分支机构,明确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是依法开展经营活动的固定场所,须经登记机关登记,变更时应依法办理变更登记,跨县级辖区变更的需向迁入地登记机关申请,确保登记管理全流程有章可循。
《办法》聚焦市场主体 " 办证难、材料繁 " 痛点,推行自主申报承诺制。登记机关可通过部门信息共享在线核验产权证明的,申请人仅需提交场所信息及真实性、合法性承诺,即可免于提交权属证明、租赁合同等纸质材料,实现 " 零材料申报、一站式办理 "。同时明确虚假承诺、场所存在异议、使用托管地址等情形不适用该制度,兼顾便利与规范。针对旅馆宾馆房间、商品交易市场内场所等特殊场景,可凭对应营业执照免于提交不动产权证;对无法提供产权证明的房屋,区分公有非居住用房、人防工程、自建房屋等七类情形,明确替代证明材料,破解历史遗留房屋登记难题。
适应数字经济发展需求,《办法》对网络经营场所登记作出专项规定。仅通过网络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可将电商平台提供的网络经营场所登记为经营场所,多个网络场所需一并登记;线上线下同步经营的,需登记实体场所,可同步登记网络场所。同时明确仅提供域名、虚拟主机服务的网络空间不得作为经营场所,厘清虚拟地址与合法网络经营场所边界,规范电商主体登记秩序。
《办法》创新推出两项便利化举措,释放场地资源活力。" 一照多址 " 方面,市场主体在同一县级辖区内、登记住所外增设不涉及行政许可、与经营范围一致的经营场所,可申请备案,营业执照标注 " 一照多址 " 并公示,无需办理分支机构执照,减少企业扩张成本。" 一址多照 " 方面,有投资关系的市场主体同址办公,或经房屋所有权人同意,同一非居住用房可登记为多个市场主体住所,有效盘活写字楼、产业园区等场地资源,助力小微企业、初创企业轻装上阵。
针对住宅登记经营场所热点问题,《办法》划定清晰红线:住宅用于经营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除遵守管理规约外,必须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同时要求市场主体履行房屋安全、消防安全义务,不得扰乱邻里生活、损害公共利益,平衡经营便利与居住权益保障。
《办法》坚持 " 放活 " 与 " 管好 " 统一,明确登记机关加强住所(经营场所)日常监管,依法查处虚假登记、擅自变更场所等违法违规行为。市场主体需对场所真实性、合法性、安全性负责,监管部门通过信用公示、联合检查等方式,构建 " 申报承诺 + 事中事后监管 " 闭环,确保登记管理规范有序,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记者 赵万山 实习生 邓苗慧
来源:兰州日报(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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