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云庭律师 8小时前
女孩挪用1700万打赏主播,钱为什么几乎不可能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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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一则新闻引发热议:19 岁女孩小梦担任父亲企业出纳,挪用 1700 万元公司资金打赏直播主播。父亲发现后被迫卖房仍无法填补窟窿,企业无法继续经营,巨额债务不能偿还,最终只能带女儿到公安机关自首,希望通过刑事程序追踪赃款。面对巨额打赏,公众最本能的反应往往是把钱退回来,但现实要比朴素的情感冷酷得多。今天就和大家聊聊这背后的法律困境。

一、刑事报案,钱还没追回,人可能先判了

看到报案,笔者的第一反应是,父亲报案或许能追回部分赃款,却意味着女儿将面临长期牢狱之灾。从法律定性上看,这起案件的核心首先不是能不能退打赏,而是刑事犯罪。作为企业出纳,挪用公司资金用于个人挥霍,且数额高达 1700 万元,极有可能构成职务侵占罪或挪用资金罪。《刑法》规定,职务侵占数额特别巨大的,量刑为 10 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无期徒刑,并处罚金。若认定为挪用资金罪,也可能 7 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为什么这 1700 万基本打水漂了?

尽管父亲寄希望于追回赃款,但法律的原则是,在保护冲动消费者的同时,更要保护交易安全。如果任何成年人都可以用冲动消费为由来要回钱款,整个社会的商业交易秩序就会崩溃。所以从司法实践来看,成年人巨额打赏被全额追回的概率非常低。

这 1700 万法律上的定性是服务合同和盲盒买卖合同。直播的打赏通常被视为对主播提供才艺和情绪价值的服务合同对价;直播中买到的盲盒一旦拆开,其商品属性和期待价值就已经消耗,无法复原。如果要求全额退款,商家的损失将无法得到赔偿。所以盲盒部分基本不能追回。

本案中的女儿已经 19 岁成年了,与未成年人打赏较容易退还不同,成年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其行为默认有效。根据《民法典》,要推翻这笔交易需要从意思表示真实性和公序良俗两方面找破绽,但这非常困难:

如果仅以情绪冲动、氛围诱导为由,法律是不支持撤销的。除非能提供确凿证据证明平台或主播存在重大误解、欺诈或胁迫,才能被认定为打赏时的意思表示不真实。或者要有明确证据证明主播明知这钱是挪用的公款,或者双方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涉嫌赌博等违背社会道德或者法律的行为,有违公序良俗的,打赏才可能被判无效。上海法院曾有判例,丈夫打赏女主播 70 万元,法院认定属于正常娱乐消费,配偶无权主张返还。

三、平台与 MCN 机构的责任很难证明

平台和主播背后的 MCN 机构责任取决于是否违规。如果没有证据证明存在诱导欺诈、提供侵权盲盒或明知用户挪用资金,交易即成立。平台通常被认定为提供技术服务和信息中介服务,按一定比例分成,主播收益合法。

直播平台最大的争议在于其诱导沉迷设计。这精准地拿捏了人性的虚荣心和胜负欲。然而,这也是一个世界性的监管难题:管得太宽,产业萧条;管得太松,悲剧频发。所以实践中,平台只要不触碰法律红线,道德上的诱导指控很难在法律上转化为退款的法定理由。

笔者两年前就看到过新闻,社会人士呼吁对直播打赏适用 "24 小时冷静期 " 和打赏限额,但一方面现实中这些制度在防范成年人、特别是拥有调度大额资金权限的成年人时,很难有实质性的遏制作用。

另一方面这些制度对行业稳定的杀伤力非常大。直播行业高度依赖打赏分成。赋予用户后悔权会直接导致大量高额打赏被撤回,严重动摇行业的商业模式和主播的创作积极性。而且退款机制很容易被黑产利用,比如羊毛党通过大额打赏获取主播私人联系方式或引流后立刻撤回,甚至与主播合谋刷单造势洗钱。

四、打赏对应的服务价格是否正常是立法突破口

直播打赏机制造成的社会问题已经比较严重,犯罪分子以赃款挥霍性打赏,被害人血本无归,普通人经不住诱导倾家荡产。学者刘浪秀在其论文《挪移型第三人涉案财物刑事追缴的判断标准和范围》中提出,如果刑事案件中的赃款被大额打赏的,追赃时应判断交易价格是否为合理对价,交易手段是否符合正常市场行为,以此判定主播和平台对该收益是否具有善意。如果以此进行审视,通过才艺表演短时间获得上千万收益的不合理性就会凸显,此时受害者向主播及平台追赃的法律路径就会比较清晰了。立法补位,才是这类悲剧真正的终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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