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经济新闻 7小时前
首部董秘监管规则出台!证监会明确:企业经理、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董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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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这一关键岗位,迎来了证监会层面的专门监管规则。

4 月 24 日,中国证监会发布《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监管规则》(以下简称《董秘规则》),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董秘履职行为,促进和保障董秘有效履职。

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教授郑志刚在接受《每日经济新闻》记者采访时指出,这份规则将过去相对模糊的董秘监管责任,通过一份正式文件予以明确,为未来董秘履职以及监管机构查处问题提供了依据,意义重大。

进一步细化董秘职责

明确不得兼任经理、财务负责人

董秘在公司治理制度建设与资本市场监管环节中扮演着积极且关键的角色。

实践中,董事会秘书在维护信息披露制度严肃性、促进上市公司内外部有效沟通、提高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水平等方面均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也存在职责范围不清晰、履职能力不足、履职保障不充分等问题,影响履职效果。

《董秘规则》进一步细化董事会秘书职责,明确董秘作为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活动组织者的职责、明确规定董秘有效促进公司治理合规的职责以及明确董秘承担内外部有效沟通的职责。同时,从信息获取、履职平台、履职救济等多方面保障董秘依法履职。

在任职管理方面,《董秘规则》提升了董事会秘书任职的专业素养及合规要求,还禁止了可能影响独立履职的兼任。

例如,董秘候选人应具备财务、会计、审计、法律合规、金融从业或其他与履行董秘职责相关的五年以上工作经验,或者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并且具有五年以上工作经验,或者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并且具有五年以上工作经验。

此外,根据《董秘规则》,董秘不得兼任经理、分管经营业务的副经理、财务负责人。董秘兼任上市公司其他职务的,应当明确区分董秘和其他职务的职责,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独立履行董秘职责。

专家:未来或将成为相关责任追究和界定的依据

据证监会官网,《董秘规则》自今年 5 月 24 日起施行,并明确自施行之日起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止为过渡期。过渡期内,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任职、兼职等与本规则要求不一致的,应当逐步调整至符合本规则规定。

郑志刚表示,董秘作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其主要职责本就涵盖信息披露、投资者关系管理以及协调董事会、股东会会议等。在长期的公司治理实践中,董秘也大抵如此履职。这份规则的亮点之一在于对董秘具体的信息披露责任及违规情形作出了明确限定。

《董秘规则》要求上市公司建立董事会秘书履职定期评价及责任追究机制;对上市公司出现违法违规但董事会秘书未勤勉尽责的,严格采取监管措施或者实施处罚。

郑志刚表示,本规则明确界定了董秘与董事长、审计委员会等主体之间的责任边界。通过规则形式将这些责任划分明确,意义重大。此外,规则明确规定了董秘的兼职范围,这些事项在以往并未做如此明确的规定。

郑志刚强调,《董秘规则》中的大部分规定,实际上现任董秘大多已在执行,其更深远的影响在于,未来或将成为相关责任追究和界定的依据。一方面,它明确了各方责任;另一方面,对兼职情况的明确限定也非常突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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