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之星消息,5 月 18 日海正药业公开信息显示,俞佳南、天健会计师事务所 ( 特殊普通合伙 ) 、刘壮因未依法履行其他职责被浙江证监局出具警示函。
详细违规行为如下:
一、未对贸易业务是否适用总额法保持职业怀疑你们在了解贸易业务相关控制过程中 , 已初步发现可能存在不适用总额法的风险迹象 , 如货物由供应商直发客户 , 但未保持充分的职业怀疑 , 未在收入确认方法核查过程中考虑该事项并针对性设计相应审计程序。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101 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 ( 2022 年 1 月 ) 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二、控制测试范围不完整你们未根据不同业务模式分别进行控制测试 , 控制测试范围未覆盖原料药贸易业务 , 控制测试时间未覆盖全年。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231 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 ( 2019 ) 第九条及第十一条的规定。
三、细节测试执行不到位你们在细节测试中 , 对送货单等其他物流单据核查不到位。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301 号——审计证据》 ( 2016 ) 第十条的规定。
四、存货监盘范围不完整你们 2021 年末进行存货监盘时 , 监盘范围未包含已入账但实物未由公司保管的存货 , 亦未对其进行函证。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301 号——审计证据》 ( 2016 ) 第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311 号——对存货、诉讼和索赔、分部信息等特定项目获取审计证据的具体考虑》 ( 2019 ) 第八条的规定。
五、个别函证未保持控制你们在 2022 年审计项目中 , 对个别客户的函证未保持控制。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312 号——函证》 ( 2010 ) 第十四条的规定。
处罚决定如下:
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 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以上内容为证券之星据公开信息整理,由 AI 算法生成(网信算备 310104345710301240019 号),不构成投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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