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5-20 07:32:41 浙江监管局
浙江泰坦股份有限公司、陈宥融、潘晓霄:
2025 年 8 月 18 日,你公司与岭澜私募基金管理(海南)有限公司(下称岭澜管理)签署《芜湖岭澜科丹私募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协议》(下称合伙协议),公司作为芜湖岭澜科丹私募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下称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出资 1,000 万元人民币认购合伙企业的基金份额。同时,公司关联自然人潘晶与岭澜管理签署《合伙协议》,潘晶作为有限合伙人认购合伙企业 200 万元人民币的基金份额。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共同投资,投资发生额超过 30 万元,达到董事会审议及信息披露标准,但公司未按规定及时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迟至 2026 年 4 月 24 日,公司董事会才审议通过并披露相关事项。
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226 号)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公司董事长陈宥融、董事会秘书潘晓霄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226 号)第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226 号)第五十三条规定,我局决定对公司、陈宥融、潘晓霄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公司及相关人员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切实履行勤勉尽责义务,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浙江证监局
2026 年 5 月 13 日
(责任编辑:刘静 HZ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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