驱动之家 3小时前
法院终审判决:北京汽车制造厂不能用“北汽”标识 并赔偿30万元
index_new5.html
../../../zaker_core/zaker_tpl_static/wap/tpl_keji1.html

 

快科技 5 月 25 日消息,近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对北京汽车集团有限公司,诉北京汽车制造厂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作出二审判决:

驳回北京汽车制造厂上诉,维持一审判决——北京汽车制造厂必须停止使用含有 " 北汽 " 字样的企业简称,登报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 28 万元及合理开支 2 万元。

二审法院认为,北汽集团通过在研发制造、品牌推广、商业经营中持续使用 " 北汽 ",已累积相当知名度和市场影响力,使该简称与北汽集团形成稳定的对应关系。

同时,北京汽车制造厂使用 " 北汽 " 的合法基础来源于与北汽集团的关联关系,但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其承继了 " 北汽 " 简称权益,或对 " 北汽 " 另行享有独立的竞争性权益。

据了解,两家企业的纠葛源于一段同源历史。1951 年成立的北京汽车制造厂,是新中国成立后创立的第二家大型汽车企业。1994 年,北京汽车工业总公司等单位组成北京汽车工业集团,即北汽集团前身,北京汽车制造厂也为旗下子公司。

2001 年国企改制后,民营企业北京汽车装配厂控股北京汽车制造厂有限公司 66.7% 股份,到 2015 年实现 100% 控股——此时北京汽车制造厂已彻底脱离北汽集团体系,成为纯粹的民营企业。

2020 年山东富路集团通过对北京汽车制造厂间接控制,重新发力造车;2023 年更具实力的山东魏桥集团控股富路集团后打出 "212" 牌,引发北汽集团警觉,后者不止一次发出公告并最终诉诸法律。

2025 年 11 月,北汽集团一审胜诉,北京汽车制造厂不服上诉,如今终审落槌。

今后北汽制造仅能使用全称或 "BAW" 标识开展经营,不得单独使用 " 北汽 " 字样,消费者可清晰区分两大车企主体,避免品牌混淆。

宙世代

宙世代

ZAKER旗下Web3.0元宇宙平台

一起剪

一起剪

ZAKER旗下免费视频剪辑工具

相关标签

北京汽车制造厂 北汽 北汽集团 北京 北京汽车
相关文章
评论
没有更多评论了
取消

登录后才可以发布评论哦

打开小程序可以发布评论哦

12 我来说两句…
打开 ZAKER 参与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