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峡都市报 6小时前
2人被救起,7人失踪!宁德福鼎“2·18”“闽福鼎渔08566”自沉事故调查报告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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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月 16 日,宁德市海洋与渔业局发布《宁德福鼎 "2 · 18"" 闽福鼎渔 08566" 自沉事故调查报告》(以下简称 " 调查报告 ")。

调查报告简介部分介绍了事故概况、事故原因、责任认定、存在问题、处理建议,内容如下:

一、事故概况

2025 年 2 月 18 日 21:30 左右,宁德福鼎籍渔业船舶 " 闽福鼎渔 08566" 在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金清镇向东约 55.8 海里处海域(概位:东经 122°40′42″,北纬 28°38′30″)进行钓具捕捞作业时,鱼货舱进水沉没,船上 9 人全部落水。其中 2 人被救起,7 人失踪,构成较大等级水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二、事故原因

宁德福鼎 "2 · 18" 较大渔船沉船事故是一起因未及时发现舱底通海管路突发故障导致货舱大量进水,叠加大风浪等外力综合作用,致使船舶短时间内侧翻并最终沉没的自沉事故,是较大等级水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三、责任认定

" 闽福鼎渔 08566" 船船长(即实际经营人)柯某某、实际负责轮机岗位人员陈某某对本起事故负主要责任。" 闽福鼎渔 08566" 船登记所有人(即渔船管理服务组织)福鼎市某安渔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某某,对本起事故负一定责任。

四、存在问题

" 闽福鼎渔 08566" 船未按规定配备合格职务船员,擅自改变船体结构,擅自改变作业场所,超员,船员临水作业未穿着救生衣,未落实编组生产,未履行船舶进出港报告;福鼎市某安渔业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定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安全生产意识淡薄,在本起事故中,对所属事故船舶违法违规行为失管失察,事故发生后应急处置不当、不专业,核实警情不严谨、不重视,传递信息随意,导致信息传递时出现了误报、延报、未报等情况,影响搜救响应及时启动;宁德地区海上渔船警情应急处置不到位,异地生产停泊渔船监管措施不到位。

五、处理建议

" 闽福鼎渔 08566" 船船长柯某某、实际负责轮机岗位人员陈某某,鉴于其在事故中失踪,建议暂不追究其责任。福鼎市某安渔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某某,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属地移交司法机关进一步调查处理;建议福鼎市对该公司存在的问题做进一步调查处理。建议对本起事故中市、县两级在应急处置、渔业安全管理工作中负有责任的管理人员依纪依规予以处理。

调查报告中 " 对有关人员和单位的处理建议 " 如下:

(一)刑事移送的建议

1. 柯某某," 闽福鼎渔 08566" 船共有人、实际经营人、船长。柯某某安全生产意识淡薄,主体责任未落实,雇佣未持证轮机人员、未按规定配备合格职务船员、擅自改变船体结构、操纵船舶不当、应急处置不当、未落实编组生产,造成较大等级水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是本起事故主要责任人,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鉴于其在事故中失踪,建议暂不追究其责任。

2. 高某某,福鼎市某安渔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福鼎市某安渔业有限公司既是事故船舶证书登记所有人,又是该船的渔船管理服务组织,未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在本起事故中,对所属事故船舶未配齐合格职务船员、不具备出海航行作业条件、超员、未落实编组生产等行为失管失察,事故发生后应急处置不当、不专业,核实警情不严谨、不重视,传递信息随意,导致信息传递时出现了误报、延报、未报等情况,影响搜救响应及时启动,造成较大等级水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对本起事故负一定责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属地移送司法机关进一步调查处理。

(二)对相关人员和单位的处理建议

1. 陈某某," 闽福鼎渔 08566" 船上船员。陈某某作为本船实际负责轮机岗位人员,未持有轮机岗位相应职务证书,不适任轮机工作岗位,存在对舱底通海管路操作不当或管路突发故障未及时发现排除的可能,在发现船舱大量进水后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排水,造成较大等级水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应对本起事故负主要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失踪,建议暂不追究其责任。

2. 福鼎市某安渔业有限公司。该公司未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不健全,安全管理人员不专业,日常安全生产管理不规范,应急处置不当、不专业,所属船舶 " 闽福鼎渔 08566" 涉嫌违法违规行为。建议福鼎市对该公司存在的问题做进一步调查处理。

(三)对相关管理人员的问责建议

1. 苏某某,男,中共党员,任福鼎市龙安开发区渔业管理站站长,对渔船管理服务组织宣传培训教育不力、落实渔业船舶安全检查不到位、未能认真履行属地监管责任等问题,事故发生当晚,没有参与和指导应急处置工作,在本起事故中负有一定责任,建议由纪委监委机关依纪依规予以处理。

2. 张某某,男,中共党员,任福鼎市龙安开发区管委会党委副书记,分管海上渔船安全工作,对渔船管理服务组织监督指导不够、组织渔业船舶安全检查不到位,履行属地监管责任不够到位等,在本起事故中负领导责任,建议由纪委监委机关依纪依规予以处理。

3. 李某某,男,福鼎市海洋与渔业局渔业船舶应急中心工作人员(劳务派遣人员),是本起事故当日值班人员,存在应急处置不到位,处置流程不规范、对报警信息认识不足,未及时有效核查、报告值班领导,信息误报、延报、未报,在应急处置过程中负主要责任,建议依照聘用人员有关管理规定处理。

4. 王某某,男,任福鼎市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一中队副中长队,兼任执法大队办案室负责人(执法大队内设机构),局安办工作人员(安办为局内设机构),在组织福鼎市渔业安全工作中,渔业安全隐患排查不到位,渔业安全专项整治不到位,监督指导渔船组织化公司不力,管理长期在异地生产停泊渔船不到位,在本起事故中负一定责任,建议由纪委监委机关依纪依规予以处理。

5. 邱某某,男,中共党员,任福鼎市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一中队中队长,渔业行政执法存在案件办理不及时、异地停泊渔船执法不到位,在本起事故中负领导责任,建议由纪委监委机关依纪依规予以处理。

6. 王某某,男,中共党员,二级主任科员,任福鼎市海洋与渔业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对全市渔船行业监管措施不到位,渔船管理组织监管职责不清晰,组织指导不力,日常动态监管不到位,在本起事故中负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由纪委监委机关依纪依规予以处理。

7. 黄某,男,宁德市海洋与渔业局应急指挥中心值班员(局劳务派遣人员),是本起事故当日值班人员,对报警信息认识不足,未及时有效核查、报告值班领导,导致信息传递不及时,在应急处置过程中负一定责任,建议依照聘用人员有关管理规定处理。

8. 李某,男,宁德市海洋与渔业局应急指挥中心工作人员,对渔业应急指挥中心管理不到位,对值班人员培训指导不到位,在本次事故应急处置过程中负一定责任,建议由纪委监委机关依纪依规予以处理。

9. 李某良,男,中共党员,一级主任科员,宁德市海洋与渔业局渔政渔港与防灾减灾科负责人,对福鼎市重点渔业县渔业安全监管现状研判不足,日常监督指导不够;对渔业应急指挥中心管理不到位,负一定责任,建议由纪委监委机关依纪依规予以处理。

来源:宁德市海洋与渔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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