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日报 12小时前
全省首例消费者权益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审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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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甘肃省消费者协会(以下简称 " 省消协 ")向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的全省首例消费者权益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尘埃落定。该案的妥善办结,不仅填补了我省社会组织提起消费公益诉讼的司法实践空白,更通过府院联动建立机制等创新举措,掀开了全省消费者权益司法保护新篇章。

2025 年 3 月,省消协向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经查,黄某辉、王某明从王某雄处购入假冒 " 家乐 " 牌辣鲜露、鸡汁等调味品,二人通过共同运营的淘宝网店,向兰州及全国多地不特定消费者对外销售牟利。三名当事人的售假行为导致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省消协诉请黄某辉等三人公开赔礼道歉并依法承担三倍惩罚性赔偿金。该案件是我省首例由社会组织提起的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同时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七条在我省司法审判实务及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的首次实践,对完善我省消费者权益保护体系、推进消费领域治理规范化具有重要意义。

案件审理初期,面对诉讼主体、审理程序、法律规定模糊不定等诸多问题,办案团队全面梳理法律法规、检索全国同类判例,逐一厘清诉讼主体资格、支持起诉机关及行业主管部门权责等事项。同时,面对案件当事人在省内外不同地域羁押服刑影响案件正常开庭审理的不利局面,办案团队辗转多地监狱、司法行政机关多方协调对接,并同步为涉案残疾当事人依法申请法律援助,全方位保障各方诉讼权益,确保庭审工作有序开展。

案件审理过程中,惩罚性赔偿能否支持、赔偿金额如何认定成为本案核心争议焦点,该问题在司法实践中也存在诸多争议。截至目前,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全国共百余起,大多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 " 消费欺诈三倍赔偿 " 的规定认定惩罚性赔偿金额。办案团队经审慎研判认为,该条款立法初衷是保护个体消费者的私人权益,而消费民事公益诉讼重在惩戒违法行为、规范市场经营秩序、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若机械套用三倍赔偿标准,将违背 " 过罚相当 " 的法治原则。为此,办案团队主动对接支持起诉的检察机关,并报请上级法院寻求专业性指导。最终,办案团队在充分考虑黄某辉等三人刑事处罚的基础上,遵循罪罚相适应原则,酌情判令三名被告承担一倍惩罚性赔偿金。案件宣判后,各方当事人均服判息诉,判决现已发生法律效力。该案裁判既从严守护不特定消费者公共权益,坚守司法惩戒底线,又恪守罚当其责的法治精神,统筹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案件审理期间,针对消费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金存在的管理使用、审批监督等问题,兰州中院立足办案发现的制度盲区,充分发挥府院联动机制作用,会同省消协、省市场监管局、兰州市人民检察院多方调研论证、细化规则。四家单位联合制定出台了《消费民事公益诉讼赔偿金管理办法(试行)》,清晰划定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金使用边界,细化资金审批管理、审计监督等实施细则,成功构建 " 法院 + 消协 + 检察机关 + 市场监管 " 多元协同共治的消费维权新模式。

一案树标杆,一制护民生。从个案破冰裁判到制度落地成型,本案实现了 " 审理一案、完善一制、规范一片 " 的良好成效,为我省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审理、常态化保护消费者权益提供了可复制、可推广的司法范本。下一步,兰州中院将持续发挥司法职能,不断深化府院联动、多方共治模式,以坚实司法力量守护群众食品安全与消费安全,全力护航辖区消费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本报记者 张 烁

来源:兰州日报(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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