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南省郴州市汝城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汝城县公安局侦破的 "7.19" 非法盗采稀土矿案,9 名被告人当庭认罪悔罪。"7.19" 非法盗采稀土案是一起横跨湘、赣、粤三省的特大非法盗采稀土案件,该案由汝城县公安局历时数月成功侦破,全案抓获犯罪嫌疑人 12 名,为国家挽回生态环境损失价值 220 余万元。
2025 年 7 月,有群众举报称,有人在大坪镇一山场盗采稀土。汝城县森林公安局联合自然资源局到现场核查,发现该山场山体植被遭到严重破坏,裸露的土层被防渗薄膜覆盖,山坡沟壑密布,山间遍布注液孔洞,大量塑料软管将母液从山顶孔洞引向沉淀水池,确认为一采用原地浸矿方式作业的稀土盗采窝点。


汝城县公安局党委高度重视,立即调取精干力量成立专案组统筹侦办,刑侦、网安、自然资源等部门加大研判,办案民警克服案发地山高林密、地形复杂等困难,快速锁定了盗采稀土的主要犯罪嫌疑人黎某财、宁某清、宁某平、宁某明。随后专案组在广东省仁化县等地公安机关的协助下,于案发 24 小时内,将四人抓获归案。

警方查明,2024 年 6 月至 2025 年 7 月间,黎某财等四人为获取非法利益,合谋在湘粤两省交界的山场盗采稀土矿。该团伙未取得任何采矿许可,雇请江西定南有非法盗采稀土经验的任某柱、张某华、魏某桥、谢某金等人提供技术支持、物资运输等帮助。该团伙在山口设瞭望哨、配发对讲机通风报信,反侦查意识极强。钟某平、欧阳某平、张某明知销售的稀土矿系盗采,仍多次予以收购,非法获利 100 多万元。
首批嫌疑人到案后,专案组全力开展深挖扩线。在锁定后续的非法采矿、掩饰隐犯罪嫌疑人后,民警克服身体疲劳、长途奔袭等困难,在一天内,横跨 4 省,先后远赴广东、江西、福建等省执行抓捕任务,将犯罪嫌疑人钟某平、任某柱、张某华、魏某桥、谢某金等人抓获。
2025 年 9 月,民警了解到江西定南有中元节回家团聚的习俗。在中元节来临之际,专案组迅速部署警力,在嫌疑人欧阳某平家附近布控蹲守。民辅警连续坚守 3 天 3 夜,最终于中元节当日,成功抓获返家的嫌疑人欧阳某平,并在其驾驶的车辆上查获了稀土矿 1.8 吨。

经过数月连续奋战,12 名嫌疑人全部落网,当场查扣稀土原矿 5.27 吨、精矿 1.8 吨及大量作案工具。经查,该团伙共计盗采稀土矿 50 余吨,已销售 45 吨,涉案总价值约 160 万。
该案 12 名犯罪嫌疑人全部落网,9 名被告人当庭认罪悔罪,对提供技术、运输、望风等帮助的人员以共犯论处,3 名犯罪嫌疑人被检察院作出相对不起诉的决定。案件实现盗采、运输、收购、销售全链条精准打击,为国家挽回直接经济损失 200 多万元,法院通过公益诉讼追责,让违法者为生态破坏 " 买单 ",受损生态正在依法修复中。
【非法采矿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共同犯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为非法采矿提供技术支持、物资运输、望风放哨等帮助的人员,同样构成共同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形式非法开采、盗采矿产资源。汝城公安将继续保持对非法采矿、破坏生态环境等违法犯罪的高压严打态势,坚持露头就打、从严从快,坚决守护汝城的绿水青山,坚决维护国家战略性矿产资源安全。欢迎广大群众积极参与监督举报非法开采、盗采矿产资源及代销、运输、收购非法矿产品行为,共同保护国家矿产资源和自然生态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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