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人遭遇交通事故不幸离世,家属未对逝者进行尸检便将遗体火化,保险公司却以 " 死因不明 " 为由拒绝赔付 …… 这是发生在山东省临沂市沂南县的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2025 年 4 月 1 日,刘某骑电动二轮车与范某某驾驶的小型面包车发生碰撞,导致刘某受伤。交警认定双方负同等责任。事发后,刘某被紧急送医。同年 4 月至 9 月,刘某先后五次住院治疗。之后,家属在无医嘱允许的情况下坚持要求出院,刘某出院次日死亡。悲痛的家属未进行尸检,直接将遗体火化。
随后,刘某家属向肇事车辆的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以 " 死因不明 " 为由拒赔,认为刘某未做尸检,无法确认死因与事故有关,并指出其有高血压、糖尿病等基础病史,可能系自身疾病致死。
在遗体已经火化、没有尸检报告的情况下,如何通过现有证据认定交通事故与死亡结果的因果关系?办案法官介绍:" 虽然遗体火化会导致无法再行通过尸检确定死因,但这并不意味着受害方必然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法院还可通过全面审查全部在案医疗资料,结合诊疗经过、伤情变化、基础疾病情况以及医师专业意见,运用逻辑推理与日常生活经验,综合判断交通事故损伤与死亡后果之间是否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不能简单以缺少尸检报告直接驳回受害方的诉求。"

法官调取了刘某入院治疗的五次住院病历、诊断证明、用药清单等,结合各阶段诊疗内容核实伤情发展、治疗过程的合理性。同时,在查明刘某事故发生前患有高血压、糖尿病的基础上,与主治医生沟通取证,确定各因素与刘某死亡的因果关系及过错程度。
经庭前详细调查及公开开庭审理,承办法官综合全案证据认为,刘某在事故发生前患有高血压、糖尿病等慢性基础病,身体状况较常人更为脆弱。事故致其外伤后,虽经五次住院治疗,但在医疗尚未结束、医务人员已明确告知提前出院存在重大生命风险的情况下,家属仍坚持要求刘某出院,致其未能继续接受规范救治,并于出院次日死亡。刘某亲属的行为对损害后果的扩大存在明显过错。
同时,交通事故所造成的外伤,直接导致本就患有多项基础疾病的刘某身体机能、健康状况在短期内急剧恶化,成为诱发死亡的重要因素。结合完整住院病历、诊疗记录及医护人员意见等在案证据综合判断,刘某的死亡结果与本次交通事故之间存在高度盖然性的因果关系。
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向刘某亲属赔偿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 30 余万元。
来源:法治日报记者 李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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