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日报 1小时前
离婚后,单亲妈妈花十余万元给孩子补课、就读私立高中,起诉前夫分摊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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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标题:《离婚后,单亲妈妈花十余万元给孩子补课、就读私立高中,起诉前夫分摊费用,法院:未约定的单方大额教育投入不能转嫁另一方,驳回》

夫妻离婚后,双方约定女儿由母亲抚养,孩子父亲按月给付固定抚养费至孩子年满十八周岁。母亲在未与孩子父亲协商的前提下,单方为女儿报了高额校外补习班、选择收费昂贵的私立高中,并以女儿名义起诉父亲,要求共同承担十余万元补课费与私立高中学费。

近日,新疆乌鲁木齐市乌鲁木齐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 必要教育开支 "≠ 所有教育消费,单方大额教育投入不能转嫁另一方,抚养费调整应恪守必要性、合理性原则,依法驳回原告诉求,二审法院亦维持原判。

王某(男)和李某(女)早年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后二人经法院判决离婚,约定婚生女王某甲由李某直接抚养,王某按月给付固定抚养费至孩子年满十八周岁。后续因生活成本上涨,双方在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经乌鲁木齐县人民法院司法确认,约定上调每月抚养费标准,给付截止时间不变。

李某在未与王某协商的情况下,由李某单方安排王某甲在初中阶段长期参加校外补习班,产生十余万元课外辅导费用。中考后,王某甲达到乌鲁木齐市第三批次普通高中最低录取分数线,王某甲被某私立高中录取,产生高额学费。

李某认为,王某甲参加课外补习班及高中学费费用巨大,王某也应共同承担,故王某甲向乌鲁木齐县人民法院提起抚养费纠纷诉讼,李某系法定代理人。

王某表示其已经按照调解协议如期足额支付王某甲的抚养费,不应再额外支付,李某支付补课费及私立高中学费等事宜未与其协商,且王某自身身患重病,亦有另行抚育未成年子女。

乌鲁木齐县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在司法实践中教育费认定的范围主要是幼儿园、小学、初中、高中的教育费用,即主要以实现义务教育为目的而必须支付的学费及相关教育项目的支出。超出基本教育的额外教育费用,如补习班、兴趣班的费用及择校费等,往往不被计算在教育费的范畴,由未成年人父母协商确定。教育费用应以必要合理为限,且应与王某甲的实际需要及王某的经济负担能力相匹配,并结合本地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本案中,双方已就抚养费达成生效的调解协议,该协议对双方均有法律约束力。后双方未对额外教育费用的承担作出明确约定,王某甲未能举证证明其在支出额外教育费用时已履行告知义务并征得王某同意。王某甲主张的初中阶段学习服务费并非国家义务教育之列,私立高中学费亦超出义务教育的基本范畴,且王某甲提交的证据不能客观真实地反映上述费用具有必要性。王某经济负担能力与身体状况均存在客观限制。

乌鲁木齐县人民法院认为王某甲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判决驳回王某甲的诉讼请求。

王某甲不服判决结果上诉至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 必要教育开支 "≠ 所有教育消费

法定抚养费里的教育费,是保障孩子接受国家义务教育、公立常规高中教育的基础性花费。培优补课、高价民办择校属于提升型消费,受家庭经济条件、教育理念影响,不在法定强制分摊范围内。

单方大额教育投入不能转嫁另一方

直接抚养人若计划为孩子报高价辅导班、就读私立院校,属于改变原定抚养开支标准,务必提前和非抚养方沟通协商,取得对方认可;未经协商私自产生的高额费用,法院不予支持向另一方索要分摊。

抚养费调整恪守必要性、合理性原则

抚养费上调仅适用于物价暴涨、子女患病、升学刚需等客观必要情形,因单方超前教育规划产生的超额支出,不属于法定调整抚养费的正当事由。

不少离异家庭家长存在误区:只要是花在孩子身上的开销,另一方就必须买单。抚养子女是父母共同义务,但义务履行要立足法律规定与双方经济实际。理性规划子女教育支出,大额开销事前协商,既能减少亲子、离异父母之间的抚养费纠纷,也能依法维护各方合法财产权益。

作者|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潘从武 通讯员 兰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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