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月 7 日,广西横州市云表镇邓圩村,洪水退去两个月,陆翠连已下葬一个多月。她家那栋三层小楼,还是洪水退去后的样子。7 月 6 日,洪水漫进村子。一处无证养蛇场被冲垮,蛇群随水四散。
当天,陆翠连在家中被剧毒眼镜蛇咬伤,丈夫韦先生被冲走一百多米,抓住一棵树活了下来。家中,只剩下她一人。洪水之下,路断了,信号断了,人出不去,救援进不来。7 月 7 日下午,众人接力将陆翠连送抵医院,还是没能把她救回来。
陆翠连去世后,这个家静了下来。" 父亲像换了个人,话变得很少。洪水中,他被冲出一百多米,抓住一棵树才活下来,脚踝肿了半个月,走路还一瘸一拐。" 陆翠连的女儿韦女士说,7 月 26 日,母亲火化下葬。" 从小到大没见过父亲掉眼泪,母亲走的那天,他哭了。"
那条咬人的眼镜蛇,随洪水消失了。养殖户李某称,没有证据证明伤人的毒蛇来自其蛇场,蛇场没有合法手续,面临罚款,又被洪水冲垮,亏损严重,无力承担赔偿。最多只愿拿出两万元 " 人道主义 " 补偿。

韦女士称这是被淹时的养蛇场
9 月 9 日,横州市自然资源局工作人员告诉记者,涉事蛇场已被责令整改并拆除,此前该案移交公安机关,因无法证明咬伤人的蛇来自该蛇场,警方未予立案。云表镇政府工作人员介绍,曾组织双方调解,未能达成一致。下一步,陆翠连的家人准备起诉李某。
母亲走后,韦女士一直在追问:蛇从哪里来?据村民介绍,这批出逃的蛇类,主要来自云表镇养殖户李某的养殖场。该养蛇场被洪水冲毁,有蛇类出逃,辖区内出现蛇伤人险情。" 如果不是这场洪水,我都不知道离家两百多米的地方,竟然有一个养蛇场,已经存在了十多年。" 韦女士说。

村民组建民间捕蛇队捕蛇 / 视频截图
" 在同一时段,附近只有他家的蛇场被冲毁。" 韦女士和家人认为,咬死母亲的蛇是从李某的养殖场跑出来的。7 月 30 日,她拨打了广西 12345 热线,反映李某在居民区无证养蛇的问题。8 月 3 日,横州市自然资源局(横州市林业局)回复称:" 涉事蛇场位于商业街后侧私搭棚舍,位置隐蔽,紧邻民居区,当事人未办理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属无证养殖。" 对于前期未及时发现的原因,该局回复称:" 该点位隐蔽,不在常规巡查重点范围,本次工单前无村民、村委、乡镇向我局提供举报线索,缺乏精准排查依据。"
四川一上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林小明律师认为,根据民法典第 1249 条规定:" 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动物原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律师:
蛇场主需承担民事责任
非法养殖不能以洪水为由免责
针对养蛇场老板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洪水能否成为免责事由等问题,钱江视频记者采访了浙江五联律师事务所张建齐律师,就相关法律问题作出解读。
律师表示,根据主管部门事后查处的材料以及证人证言,比如村民的证言可以证明在事发前后养殖场被洪水冲垮之后,导致蛇的出逃,附近出现大量蛇群毒蛇这一事实,可以推定咬伤村民的毒蛇大概率来自该蛇场。同时,养殖场也有权利举证证明咬伤村民的蛇不是来自其蛇场,如果养殖场证明不了,而且无法排除这种可能,那大概率可以推定咬伤村民的毒蛇和该养蛇场有关。
律师指出,养蛇场需要承担民事侵权责任。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七条,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此外,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九条,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原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蛇因洪水逃逸后咬伤村民致死,养蛇场作为原饲养人,应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
针对养蛇场可能以 " 洪水属于不可抗力 " 为由主张免责,律师明确表示,虽然洪水是不可抗力,但该蛇场本身属于非法养殖,没有合法手续。也就是说,养殖场在创立过程中就存在违法情节,这是一个在先的责任。律师指出,养蛇场不能因为洪水这个第三方的因素,来完全免除其民事侵权责任。此外,毒蛇属于具有人身攻击性危害性的动物,在养殖过程中,养殖场必须遵循更严格的注意和管理义务。本案中,养蛇场显然没有做到这一点,或者需要举证证明其已尽到了严格的管理注意义务。如果证明不了,很难减轻或者免除其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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