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款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因想留给孩子当婚房一直空置未装修入住,6 年后查房发现竟住进了陌生人——一查购房合同,对方签的比自己还早两年。
这样的怪事儿,发生在湖北黄石市民万某身上。
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从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今年 8 月,在历经物权确认、执行腾退、装修补偿、占用费赔偿等一连串纠纷处置后,事件最终落下帷幕。
法院经审理认定:房屋占有人方某明知自身不具备购房资格,仍违规购买经济适用房,甚至与开发商恶意串通倒签合同日期,属无权占有,不仅要腾退房屋,还要支付房屋占用费,其就房屋装修支出的费用亦不予赔偿。
2011 年,因黄石港区某村棚户区改造项目需要,区政府协调开发商预留案涉房屋小区部分专项安置经济适用住房,定向配售给棚户区被征收居民,执行政府统一定价,由政府统一管控配售流程。
万某系棚户区改造被征收居民,经审核符合经济适用房购买资格。2015 年,其与征收部门签订房屋征收搬迁协议及选房确认单,选定案涉房屋,并与开发商签订购房合同,办理了交房手续、领取了全套钥匙。因计划将房子留给孩子作婚房,万某收房后并未装修入住。
2021 年 10 月,万某前去查看房屋时,发现房屋已被他人占用,这才得知开发商将房屋 " 一房二卖 "。案涉房屋当时尚未竣工,两份房屋买卖合同均未办理网签备案手续。
各方当事人协商无果,万某诉至法院,要求确认房屋归其所有,并判令方某腾退。
法院审理查明,2019 年,方某经人介绍向开发商金某公司购买了案涉房屋,合同约定单价 2912 元 / 平方米,总房款 24 万元。方某向介绍人转账支付了 32 万元,其中 8 万元被作为 " 防水、网络服务费 " 等额外费用。收款后,开发商将房屋交付给方某,方某随即装修并入住。
法院认为,万某与开发商签订的经济适用房买卖合同属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有效。开发商在明知涉案房屋已出售的情况下,以明显低于市场的购房价格,将房屋出售给不具备经济适用房购房资格的方某,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开发商与方某故意将《xx 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合同》签订时间倒签至 2013 年,存在恶意串通的情形,依法应认定该份买卖合同无效。方某无权占有该房屋,妨害了万某对房屋的合法占有使用权,应予腾退。
2024 年 2 月,法院依法强制腾退涉案房屋,并将该房屋移交给申请执行人万某接收。
房屋强制执行腾退后,方某起诉,主张自己对房屋投入了装修,万某构成不当得利,要求支付装修补偿款。
万某随即提起反诉,称方某非法占用房屋长达 4 年,要求其拆除装修、恢复房屋原状,并赔偿工资损失、律师费、房屋占用费等各项损失。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九百八十五条规定,不当得利的成立需要同时满足 " 无法律依据、一方获益、一方受损、获益与受损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 四个要件。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从一方获益要件来看,房屋装修属于主观意愿较强的行为,方某的房屋装修不能体现万某的意思表示,亦不符合万某的要求,故不能被认定为万某获益。从获益与受损存在直接因果关系要件来看,方某明知自身无权占有房屋,其装修行为存在主观恶意,构成强迫得利。法院据此驳回了方某的诉讼请求。
同时,方某长期无权占有案涉房屋,妨害了万某的占有使用权。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二条规定,不动产被侵占妨害的,权利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排除妨害,并主张损害赔偿。方某应当赔偿占用期间的房屋占用费。法院结合同小区同面积房屋的市场租金标准,酌定占用费共计 5.34 万元。
方某不服,提起上诉。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围绕占用费的具体金额主持调解,最终促成双方达成和解,方某主动向万某支付了房屋占用费。(文中所涉当事人为化姓)
这起因经济适用住房 " 一房二卖 " 引发的连环纠纷,既清晰划出了经济适用住房交易的法律红线,也对 " 先占先得 "" 花钱装修就应有补偿 " 等社会认知误区进行纠偏。
经济适用住房是政府提供政策支持、面向住房困难群体的保障性住房,资格准入、定向配售、价格管控均有刚性规则,其公共保障属性决定了它绝非可私下违规流转的普通商品房。现实中,部分人抱有钻政策空子的投机心理,轻信 " 内部指标 "" 低价房源 ",甚至配合倒签合同、规避资格审查,试图挤占住房保障资源。本案中,方某明知自身不具备经适房购房资格,仍签订《xx 经济适用房买卖合同》,以明显低价参与交易,配合倒签合同、支付疑似价外费用,其行为本身就具有不法性,不受法律保护。
" 任何人不得从自身违法行为中获利 " 是基本法治原则。实践中,不少人错误认为 " 只要花钱装修,归他人所有就该获得补偿 ",但法律评判的核心,不在于是否有资金投入,而在于行为是否合法、是否征得权利人同意,合法添附与违法强迫得利有本质区别。不当得利制度调整的是权利人被动获益、无法律依据的利益失衡状态,而非行为人主动违法投入产生的所谓 " 损失 "。本案裁判是对 " 违法投入仍想获得合法补偿 " 投机心态的否定,传递了鲜明的司法价值导向。
开发商是本次纠纷的始作俑者,其擅自处置定向安置保障房源、" 一房二卖 " 的行为,既构成对合法购房人的根本违约,在行政监管层面,也违反与政府签订的优先配售协议,擅自处置棚户区改造定向安置的保障性房源,扰乱住房保障管理秩序,住房保障等主管部门可依法对其采取约谈整改、行政处罚、信用惩戒、限制相关市场准入等监管措施。
广大购房者也应引以为戒,在购买政策性住房前,务必通过官方渠道核实资格要求、房屋权属与交易限制,严格依照法定程序签订合同、办理备案与产权登记,摒弃 " 投机取巧 " 的错误心态,方能真正守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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